山东烟台,一男子约女中介看房,结果进入房间后,男子对女中介大打出手,女中介趁机逃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22 09:53:35

山东烟台,一男子约女中介看房,结果进入房间后,男子对女中介大打出手,女中介趁机逃离报了警,男子被以强奸未遂立案调查,因检察院未对男子进行批捕,谁知过了一段时间,男子竟然将19岁的堂妹给杀了。

女子晶晶是一名房产中介,去年夏天的时候,男子陈某联系她看房,陈某以手机像素不好为由,让晶晶拍摄一下房间视频,谁知,当晶晶举着手机拍摄时,陈某趁她不备,拿着木质的拖把从她背后偷袭,对着晶晶的头部就是一番敲击。

晶晶大喊救命,并随即和陈某展开了殊死搏斗,期间,陈某拿着拖把砸晶晶的时候,晶晶拿着饮水机的大桶抵抗,因为拖把砸在了大桶上直接断裂,晶晶趁机跑了出去。

报警后,陈某被抓获归案,起初陈某供述自己打算性侵晶晶,可是,接下来的几次供述陈某多次改变口供,因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不批捕。

结果,在陈某监视居住期间,陈某又开始尾随晶晶的同事,吓得同事也是仓皇逃离。事发后,晶晶也是患上了重度抑郁,已经半年没有上班了。

而在今年元宵节当天,19岁的女孩小雯在家中,又遭到了堂哥陈某的侵害,最终致其死亡。

小雯的父亲陈先生称,事发前一天,陈某就来踩过点,但是当时不知道他目的是什么,而且还是带着刀子来的。陈先生还称,现在已经阅完卷等待开庭了,当时的派出所所长因为监管不力,也已经在接受纪检委调查了。

有人说,把女中介打的这么严重,怎么能算是没有社会危害性呢,那么到底什么才算是危害性?

还有人说,这个事情其实受害人家属很早就在某音说了,最近这才有媒体跟进。

那么,什么才算是社会危害性?

实际上,在刑法或者是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就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标准进行说明,但是,在实践应用中,社会危害性具体要看犯罪的性质。

比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责任事故、对于这类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所以,这样的罪名危害性就小。

而对于强奸、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由于主观恶性就比较深,所以,危害性自然就大,这种情况下,是不适合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的。

本案中,陈某因为没有批捕,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所以,当陈某违规离开指定的居所,显然应当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比如逮捕或者拘留,为不是让其继续随意走动。

让人疑惑的是,第一次对女中介实施强 奸时,为何没有被批捕?

其实,这就要看陈某对女中介的殴打行为,到底是否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如果陈某只是有殴打行为,并没有撕扯受害人的衣服,导致受害人衣衫不整的,那么,在陈某否认性侵的时候,是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嫌疑人的原则,不能就此做出认定陈某强奸罪的认定。

而是退而求其次,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如果晶晶伤情是轻微伤,达不到轻伤标准,所以,在批捕与不批捕之间,就容易发生争议。

现在,陈某致其表妹死亡一案,因为可以阅卷,显然到了检察院或者法院的阶段,如果陈某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话,按照刑法的规定,最高是可以面临死刑的。

至于陈某会面临怎样的刑罚,最终,还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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