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对夫妻吵架,妻子非常伤心竟然寻了短见,跳河了。丈夫尽管自己不会游泳,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22 09:50:21

湖南益阳,一对夫妻吵架,妻子非常伤心竟然寻了短见,跳河了。丈夫尽管自己不会游泳,但是为了救妻子,也跟着跳入河中。可不幸的是,人没有救上来,夫妻两人双双溺亡。当地救援队说,夫妻俩的遗体已经打捞上来了。

一对夫妻因为吵架,妻子想不开,直接跳入了河中,这可急坏了丈夫。

丈夫此时懊悔不已,早知道这样,就不应该与妻子吵架,而他想不到妻子会行了短见。

看着在水中扑腾的妻子,丈夫心急如焚,为了救妻子,尽管丈夫不会游泳,也毅然跳入河中。

可是幸运女神没有眷顾这对夫妻,双方不幸溺亡在河中。

当地的救援队立刻赶来救援,但是为时已晚了。夫妻双方已经死亡了,救援队将夫妻俩的遗体打捞上岸。

河的两岸已经围满了群众,大家都为这对夫妻感到可惜。

因为一点琐事就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实在是令人不解。有的网友说,娶一个情绪稳定的妻子太重要了。

斯人已逝,因为一点琐事吵架就造成了家破人亡,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能够成为夫妻,是一种缘分,夫妻是命运共同体,是休戚相关的。

所以,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应当相互尊重,应当相互关爱。

夫妻之间不可能不吵架的,但吵架了不能意气用事,不能动不动就跳河,而应当坐下来慢慢的解决。

只要双方秉持着善意,没有有什么矛盾不可以解决的。

但是本案中的妻子因为与丈夫吵架,便想不开,跳入河中,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那么丈夫看到跳入河中的妻子拼命扑腾,丈夫有没有义务施救呢?

2、丈夫有没有义务施救呢?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妻子跳入河中,那么作为丈夫有没有义务施救呢?

妻子是丈夫最亲密的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助,所以丈夫是有救助的义务的。

而且妻子之所以会跳入河中,是因为与丈夫吵架了,这个行为是丈夫引起的,那么丈夫也有义务施救。

由于丈夫与妻子吵架,这才导致妻子跳入河中,那么丈夫就必须施救,如果不施救的话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丈夫不会游泳,丈夫施救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拨打110,拨打120,也可以大声的呼喊。

也许丈夫觉得这些救助方式,远水解不了近渴,来不及吧,所以尽管自己不会游泳,还是贸然的跳入河中,希望能够侥幸将妻子救回吧。

虽然不提倡,但丈夫的这种救人行为还是能够看出他很爱妻子的,他们双方都是成年人了,是他们的个人选择。

3、夫妻双方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双方都是成年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妻子是成年人了,就算与丈夫吵架,也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啊,也不能贸然的跳入河中呀。

毕竟跳入河中肯定有现实的生命危险呀,妻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

但是妻子不管不顾,依然选择跳入河中,那么妻子当然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丈夫看到妻子在水中扑腾,非常的心痛,为了救妻子,尽管自己不会游泳,也选择跳入河中,希望幸运女神能够眷顾自己和妻子。

可是生命没有如果。男子的选择是他自己独立做出的,作为成年人,他选择了与妻子共进退。男子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

男子的行为不提倡,但佩服。

因为琐事吵架导致生命的消亡,这真的是一起悲剧,令人唏嘘不已。所以,网友说的是对的,夫妻互相之间,双方的情绪稳定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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