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在家中与朋友喝酒时,声称自己可以为女友去死并欲打开窗户,朋友见男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20 15:56:44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家中与朋友喝酒时,声称自己可以为女友去死并欲打开窗户,朋友见男子打不开窗户,主动上前帮其打开,还阻止男子的女友施救,并声称“你跳啊!我不信他会跳!”男子从13楼坠亡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岁男子陈某与女子王某是恋爱关系、王某与未成年女孩赵某是闺蜜兼同事关系。陈某、王某、赵某与26岁男子刘某都在同一家酒吧工作。

王某与陈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在工作酒吧附近某小区处,租了一间在13楼处的居民房,共同生活。

事发当天凌晨,4人下班后,相约到王某的出租屋处,喝酒、吃宵夜、聊天。

早上8时许,刘某和陈某下楼取外卖,二人返回后,在13楼电梯口处聊天,直至赵某喊二人返回屋内。

取回外卖、4人继续在客厅处内吃东西时,陈某情绪激动的走到窗户边说道:“为了女友我愿意去死!”

刘某见状称:“不要为了一个女的动不动就说去死”。

但陈某不服气并说道:“打开窗户,我就跳下去”。

可谁曾想,刘某听后却立即上前帮忙打开窗户。陈某随即就爬出窗户的铁制护栏,站在窗户外侧宽约15厘米的窗沿上并说道:“信不信我真的跳下去”!

女友王某见状,马上抓住男友陈某的手,予以阻止。

万万没想到的是,刘某竟然以“有本事跳下去”等言语刺激陈某,还对王某说道:“你让他跳好了,我就不相信他会跳”,且还拉开王某阻止其对陈某施救。

王某被阻止后,导致松开抓陈某的手后,陈某从13楼室窗台坠至三楼平台处,后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刘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到案当天,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判处其应当赔偿家属共计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称:

第一。证人王某系陈某的女友,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不足;证人赵某系王某闺蜜,又系未成年人,警方收集证言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案发现场室内没有监控视频,亦未在窗户上提取到相关物证及痕迹证据;陈某原室友谢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均系传来的证据。

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王某与陈某案发前存在感情纠葛,曾经发生过争吵,王某在喝酒期间又埋怨起陈某,不排除这才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王某与赵某存在过错,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应当追加其二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院认为:

刘某客观上实施了致陈某死亡的行为,刘某不相信陈某会跳楼,也没有预见到陈某2的坠楼死亡后果,应当认定其对陈某死亡后果持反对态度,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刘某的言行与陈某坠楼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虽然陈某坠楼前有无自杀的念头已无法查明,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刘某多次言语刺激及行为帮助下,陈某增强了或者产生了跳楼自杀的想法,并付诸行动。故一审法院定罪准确。

刘某过失致一人死亡,且不认罪,又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一审法院量刑适当,系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王某、赵某在距离案发仅数小时内所作的证言,与数日后证人谢某、黄某从该二人处听说的内容相互印证。王某、赵某的证言客观、自然,与刘某的供述相互连贯,亦与案发当时的场景相吻合,足以采信。

公安机关询问赵某时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取证程序合法。刘某及其辩护人质疑王某、赵某证言的证明力,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其次,陈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几天曾经有过争执,但在案发时二人已经和好,并无矛盾冲突,且王某在现场曾有积极施救行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王某案发前存在感情纠葛,不排除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纯属猜测,不予采信。

再次,刘某轻信陈某不会跳楼,但其打开窗户、言语刺激及阻止王某施救的行为,与陈某坠楼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判定罪准确。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王某、赵某对本案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亦并非共同侵权人,刘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追加王某、赵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刘某酒后言语刺激陈某,并在陈某打不开窗户时替其打开窗户,又在王某用手拉住已经爬出窗户的陈某手臂的情况下,阻止王某施救。

其主观上能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坠楼死亡的后果,但轻信陈某不会跳楼,以致陈某最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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