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福建厦门,一男子偷走药店在地上晾晒的药材,并因泡酒喝导致中毒身亡后,男子被判刑两年九个月,店主上诉后,检察院因二审发回重审,撤回起诉。但事后家属又将店主告上法庭索赔115万元。一审判赔25万元,但二审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付大叔与老伴杨大妈都是当地村民,80年代时,二人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37岁的岳先生是贵州人,医学专业,后经人介绍,岳先生从老家贵州来到当地开了一家中药店。
药店开张两个多月后的一天,岳先生因见天气晴朗,就将店内的草乌搬到店附近的一块空地处晾晒。
可谁曾想,路过此地的付大叔却因平时有腰酸背痛等疾病,就趁岳先生在店内照看女儿的那半个小时间隙,偷了一些地上晾晒的草乌,准备回家泡酒喝。
晚上21时,付大叔将偷来的草乌泡酒喝了后,因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向老伴杨大妈讲述了实情并让其赶紧去向草乌的主人岳先生说明情况、请教治疗方法。
岳先生得知实情后,告知杨大妈草乌的毒性,并声称自己也没办法解毒,必须要马上拨打120送医院。
最终,付大叔于次日凌晨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付大叔去世后,其子女随即报警。紧接着,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岳先生刑事拘留。
岳先生到案后承认有半小时左右因照顾女儿,没有看着草乌,且承认地上确实没有摆放警示标语等。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一审法院以岳先生是专业人士,其应当知道生草乌的毒性,可其却因疏忽大意导致付大叔的死亡,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属于情节较轻的。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岳先生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判处其应当赔偿家属约30万元。
岳先生认为,如果付大叔不贪小便宜盗窃他人财物,就不会发生这件事,自己很冤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构成过失死亡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可以预见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两者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岳先生有疏忽大意,但其并非能够或者应当能够预见付大叔会盗窃有毒的草乌,且还会用草乌来泡酒喝,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多次补充侦查,但因不能证明岳先生是可以或应当可以预见的,而又撤回了起诉。
收到不起诉的决定书后,岳先生还以为此事就算是翻篇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没过几天,付大叔的家属又将其告上民事法庭,索赔115万元。
那么家属又能不能打赢这场民事官司呢?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上述《办法》附件规定:生草乌为毒性药品。
据此,法院认定岳先生晒的草乌为毒性药品。
其次,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结合本案事发经过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付大叔系私取了岳先生晾晒的草乌泡酒喝导致乌头碱中毒致死。
再次,岳先生明知草乌具有毒性,理应妥善保存,防止他人误食造成损害。可其却将草乌放置于公共场所晾晒,未进行严格看护,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或防护措施,以致付大叔误食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付大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取并误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据此,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岳先生承担20%的责任,即岳先生应当赔偿家属共计25万元,其中2万元是赔偿家属的精神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岳先生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致付大叔死亡的草乌就是他的,故无需承担责任;付大叔家属认为,判定赔偿20%的比例太少了。
但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岳先生并无相反证据证明付大叔泡酒所用草乌另有出处,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付大叔泡酒服用的草乌取自岳先生晾晒处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岳先生晾晒的中草药显然并非无主物,故不管是否有人看管,付大叔擅自取走他人中草药违悖公序良俗,显系不当。
第三,草乌经服用才存在引发中毒的可能性,且常言道“是药三分毒”,是否能用应当要先行了解一下。
但是,付大叔并不确定所取药材是何物即直接泡酒饮用引起中毒,有悖通常人应有的谨慎注意。
因此,付大叔本人应当对中毒自负责任。
虽然草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但属毒性药品,应妥善保管,晾晒在公共场地应预防被人“顺走”可能引发的危害等风险,而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只是举手之劳,但岳先生却未能做到,故对于未能避免付大叔取草乌中毒死亡后果,可适当赔偿损失。
综上,二审改判岳先生赔偿4万元。
一风
怎么证明偷的是我的药材
用户18xxx47
这种情况赔钱是少不了的,关键是看赔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