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男子在按摩时,女技师告诉男子,只要多加100元钱,就可以增加一个肾部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19 17:40:46

江苏泰州,一男子在按摩时,女技师告诉男子,只要多加100元钱,就可以增加一个肾部护理项目,男子在明知“肾部护理”就是“打飞机”的情况下,仍然事意女子继续,不料才刚刚脱下裤子,民警就破门而入,而后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嫖娼。男子不服,以自己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来源: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铁柱(化名)来到澡堂洗澡后,仍然觉得身心疲惫,便来到楼上的包厢内,喊了女子王某(化名)前来按摩。

王某介绍,正常按摩的费用是300元,加100元可以体验肾部护理,而所谓的肾部护理,就是帮助铁柱“打飞机”。

最终,铁柱没有守得住底线,加了100元做了这个账目。然而,王某才刚刚开始活动两三下,包厢内的门就被打开,铁柱随即将裤子穿上。

原来是当地公安开展“异地互查”行动,民警例行检查时,恰巧发现了王某正在为铁柱服务,铁柱的“鸟”上还有精油,以及现场摆放的服务单据一张。

随后,民警以铁柱涉嫌嫖娼为由,将铁柱、王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铁柱在笔录中称:

王某向自己介绍项目以后,自己并没有同意,但王某坚持要做,自己也就被迫的接受,而后王某活动了几下,自己觉得没意思,就主动将裤子穿上,不料此时恰巧遇到民警进来。

王某在笔录中称:

自己向铁柱介绍项目以后,铁柱予以同意,而后自己按铁柱的要求做项目,但刚刚开始,包厢就有人进来,铁柱顺势提起了裤子。

而后,公安机关根据初步的调查结果,将案件延长办理30日,铁柱本人也没有被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

然而,就在铁柱以为自己相安无事时,公安机关却对铁柱做出了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决定中载明:

根据查明的证据,铁柱的行为构成嫖娼,但因为情节轻微,所以不予处罚。

对于这个结果,多数人都会选择接受,但铁柱是个较死理的人,而且这样会给自己留下违法记录,便在复议未果、一审败诉以后,将案件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阶段,铁柱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辩解其没有嫖娼行为:

程序方面,铁柱认为公安机关有两个明显违法的地方: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规定,一般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为30日。本案不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也自行认定案涉情节特别轻微,本案明显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

2、现场执法的民警为异地执法,但未提交书面异地执法通知,在进行检查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属于程序违法。

事实方面:自己并未与王某达成嫖娼的合意,也没有支付金钱,整个过程自己是拒绝的,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嫖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铁柱能打赢官司吗?

首先,关于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问题。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令,被告公安机关在对案涉洗浴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铁柱涉嫌违法的行为,随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被告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出警,经现场检查、拍照取证,立案,调查违法嫌疑人,并经依法定程序延长办理期限,法制审核,事先向铁柱告知不予处罚结果,领导审批等程序,最终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铁柱,程序正当、合法。

关于铁柱认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不应延长办理期限的问题。一般情形下,案件是否疑难、复杂,不是在案件开始办理时就能准确判定的,很多情况下,需要依赖后续的调查、处理情况才能最终确定。

本案中,无论是铁柱还是另一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初始调查阶段均不承认有违法行为,直至本案在二审阶段,铁柱仍然否认其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据此,铁柱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公安部的批复规定,打飞机等行为,虽然未直接发生关系,但仍然可以视为嫖娼行为。

而法律对于嫖娼的定义,是指以金钱为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双方之间只要达成嫖娼的合意,纵使尚未金钱交易,尚未发生关系,仍然可以视为嫖娼。

本案中,根据铁柱的笔录、王某某的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嫖娼的各意,故可以视为存在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铁柱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故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铁柱不予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铁柱的诉求予以驳回。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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