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带两位好友去餐厅吃饭,点了条一鱼。等服务员把鱼端上桌,三人开始大快朵颐,谁曾想,鱼马上要被吃完了,居然在盘子里发现一个,黑色的不明物体。
(案例来源:秦州融媒)
某天,张毅和二位好友出来办事,事情处理好,已经到吃午饭的时间了。张毅便提议:咱们去吃饭吧,好久没在一起聚会了,咱三个都有空的时间并不多,今天中午咱们坐一起,吃顿饭说说话。
二位好友一想,确实好久没有聚过了,便听从张毅的意见,开始寻找饭店。当时正值饭点,不管是大酒店还是小餐馆,里面全是人。
寻找好久后,终于发现一家小餐厅人并不是很满,还有空座,三人相视一笑便走进去了。三人坐到座位上商议半天后,决定点一条鱼。
在等待鱼上桌的期间,三人有说有笑。张毅本以为要等好久鱼才会做好,可是还没过二十分钟,服务员就把鱼端上桌了。
张毅还和好友说道:没想到这么快啊,这鱼看着真心不错,闻着真香!二位好友随声附和。可能三人忙一上午,太累太饿了,没一会,鱼就快吃没了。
可是张毅在准备给鱼翻过来的时候,看见鱼盘里面有一个黑色不明物体。三人一下愣住了,夹出来仔细一看,原来是瓶盖,应该是啤酒瓶上的,而且瓶盖都是黑色的,明显发霉了。
这时,三个人都感觉有点反胃,这鱼肯定不干净。随后,张毅喊来服务员,问究竟是怎么回事,鱼里面咋会有发霉的瓶盖。
令人没想到的是,服务员不仅没道歉,还特别理直气壮,认为这不是他们的过错,做菜的时候肯定不会放瓶盖的,应该是鱼活着的时候吃掉了瓶盖,瓶盖长在鱼身上了。
听到这个说话,张毅都被气笑了。哪怕瓶盖是被鱼吃了,那在做鱼的时候也要把内脏弄出来啊,难道都不会把鱼冲一遍?而且这么大的瓶盖,在解剖鱼、洗鱼的时候,不可能发现不了。
但是经过一番交涉后。餐厅仍旧认为,瓶盖是鱼吃的,和餐厅没有一丁点的关系,餐厅不会对此付任何的责任。
张毅认为,瓶盖明显都发霉、生锈了,上面肯定存在很多的黄曲霉素和其他的细菌。而他和好友已经把多半条鱼吃完了,这样很容易导致食物中毒,要求餐厅支付三人去医院检查身体的费用。
可是,餐厅一直都在极力撇清关系。说什么我们餐厅不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鱼身体里的瓶盖跟餐厅没有任何关系,餐厅不会赔偿你们一分钱。
张毅知道跟餐厅说不明白,所以直接把问题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插手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1、餐厅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张毅和好友有权利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毅和好友出钱去餐厅吃饭,餐厅就应该为其提供可口、安全的饭菜,二者之间订立的是合同关系。可是餐厅提供的鱼并不干净,里面有已经生锈的瓶盖,卫生都不达标,更别说菜品质量了。某种意义上,餐厅的行为已经属于违约,张毅和好友有权利要求赔偿,例如:这顿饭免费,并赔偿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的相关费用。
2、餐厅坚持认为,瓶盖是被鱼吃进去的,和餐厅没关系,说法并不成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格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不管瓶盖到底是鱼吃进去的,还是解剖鱼的时候餐厅人员存在失误。只要瓶盖出现在餐桌上,并被人食用,就应该把餐厅视为卫生不达标、食品质量不合格,张毅和朋友有权利要求餐厅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餐厅支付价格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当赔偿的金额不够1000元时,张毅有权利要求赔偿1000元。
3、查清事情原委后,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利对餐厅进行相应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张毅和好友在餐厅吃饭,看到鱼里面有瓶盖,属于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不过张毅和好友并没有因为吃鱼,导致身体出现问题,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利对饭店进行处罚,例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并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LLL刘国瑞
没有新闻那就创造新闻………
洋羊
小编,现在把我气的不叫你小便了,再蠢再蠢的店家也不会说鱼吃了瓶盖,难道这条鱼不杀不剖就烧?
用户11xxx20
理智点说,临沂的餐饮价格确实可以比拟北上广了 ,有点黑
昨日重现
下次日鬼写得靠谱点。
晓漾清波
餐厅杀鱼不去肚子[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