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小伙跟失足女相约进行不法交易,见面后小伙幡然悔悟,以没有看上她为由打
顽强的空空
2023-11-23 20:35:11
河南南阳,一小伙跟失足女相约进行不法交易,见面后小伙幡然悔悟,以没有看上她为由打发其离开。万万没想到,失足女后来被调查时将小伙供了出来。当地警方遂对小伙行政拘留5日,小伙不服,认为自己是主动拒绝发生的关系,不构成嫖娼。但申请复议后,当地政府认为警方对小伙的处罚依法依规。
(来源:潇湘晨报)
据小伙翟某介绍,他正在某大学上大四。去年11月,他在陌陌上认识了一名女子。相聊之后,翟某得知对方是知足女。出于好奇,翟某相约跟其发生关系。
但翟某见到对方后,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便不想继续交易。随后,翟某对失足女说自己没有看上她,不想做了。但考虑到失足女为了跟自己见面付出了成本,翟某就向其支付了100元的路费。
3个多月后,翟某突然接到警方的电话,说他涉嫌嫖娼,让他过来接受调查。
原来,在翟某接到配合调查电话的两天前,当地警方传唤前述失足女王某进行调查。经过询问,王某将翟某供出,指认翟某曾与自己进行性交易。不仅如此,王某还向警方提供了自己跟翟某进行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
当地警方后面进行调查,认定翟某是通过招嫖小纸片找到的王某,谈妥的交易价格为400元。但当翟某来到交易地点后,翟某以王某的长相跟照片上不一样没有跟其发生关系。随后,翟某向王某支付100元,让王某离开。
据此,当地警方认定翟某构成嫖娼违法行为,但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行政拘留5日。
拘留期满后,翟某就前述处罚提起复议,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比如自己没有跟王某发生关系、自己不是通过招嫖卡片联系的而是在网上认识的)、警方查办此案程序违法,遂申请向当地政府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前述规定,针对当地警方对翟某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翟某有权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当地政府受理后,认定当地警方对翟某的处理合法,遂维持了前述处罚决定,没有支持翟某的请求。
对于这个复议结果,翟某非常憋屈,认为自己主观上是拒绝跟王某发生关系的,自己根本不构成嫖娼违法行为。憋屈之下,翟某将此事反馈给了记者。
记者联系到当地警方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对翟某的处罚依法依规,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看待呢?
1.如果翟某对当地警方作出的处罚和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不服,他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将警方及政府一并起诉至法院表达诉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从实体上来看,翟某到底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吗?
我们知道,依据公安部就卖淫嫖娼发布的批复,成立卖淫嫖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2)已经支付金钱、财物或谈妥价格;(3)发生了性行为或正在着手发生性行为。
其实,按照前述条件,翟某即使是主动停止发生关系,而他已经跟王某谈妥价格并实际见面。翟某的前述行为是符合卖淫嫖娼的定义的。
之所以有人认为翟某不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在于批复中提到的一种从轻处罚的卖淫嫖娼情形,那就是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依据前述规定,有人认为如果是本人主动停止发生关系,就意味着行为人属于嫖娼中止,并非前述嫖娼未遂的情况。
既然前述批复提到嫖娼未遂应该从轻处罚,没有规定嫖娼中止的问题,那嫖娼中止就不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毕竟这是行政法领域的范畴,属于公法领域,应该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但是,我们认为,即使按照前述观点,本案还有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
毕竟翟某自称自己是因为悔悟才停止的交易,但反映到证据上的事实是翟某没有看上王某或王某跟照片上不一样拒绝的。
这就涉及到一个判断的问题,翟某拒绝跟王某继续交易,到底是意志内的因素还是意志外的因素。
如果翟某无法证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反而是以王某的长相拒绝与其交易,这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更符合实际情况。
所以,依据前述分析,我们认为翟某如果想通过行政诉讼表达诉求,还是需要固定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是出于内心的悔悟而拒绝发生的关系,不是因为王某的长相而拒绝发生的关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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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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