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男子17年前花3万元,买下一套农村房子,10年后原房主听闻要拆迁,要求

顽强的空空 2023-11-22 22:21:29
北京顺义,男子17年前花3万元,买下一套农村房子,10年后原房主听闻要拆迁,要求收回房子,法院判决他赔偿80万,原房主遂放弃收回。7年后房子拆迁,即将获得1135万元补偿,原房主:拆迁款应全部归我!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王军是四川人,父辈皆是农民,不过他很有头脑,不甘心一辈子窝在农村,便和妻子一起,远赴北京打工,同时带上的,还有他们患有身体残疾的孩子。 三口之家初到北京,挤在一间破败的出租屋里,王军夫妇省吃俭用,手头逐渐宽裕起来,便想在北京安定下来,逐渐产生买房的想法。 不过他们手头资金太少,商品房可望不可及,再加上孩子看病,还得预留一部分资金,王军便把目光,放在当时还未完全开发的顺义区。 经过多方打听,王军得知有个叫柳鸣的卖家,他是一个空巢老人,子女都已入城生活,他则独自一人住在农村砖房里,房子面积很大,但是十分破旧。 这套房子对柳鸣而言,实在有些鸡肋,他早就想把房子卖掉,然后搬到城里,和孩子一家生活在一起,这下王军想要买房,双方一拍即合。 由于双方都不是有钱人,对于房子的价格,两人都很在意,经过一番艰苦的讨价还价,最终两人商定,以3万元成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由于农村房子没有产权,双方交易时,除签订合同外,柳鸣还另外提供一纸土地证明,王军当见证人面付清房款后,此事算是彻底告一段落。 至此,王军一家就住在这间砖瓦房里,期间也经历过不少修修补补,10年时间转瞬即逝,此时柳鸣突然听说,他原来的村庄即将拆迁。 想到拆迁可能会有巨额补偿,柳鸣十分后悔,当初真不该以3万元贱卖房子,于是他找到见证人,询问王军情况,并想要回房屋,却遭到见证人拒绝,他认为此举有违道德和诚信。 柳鸣直接找到王军,要求对方归还房子,柳鸣表示,这间房子不是卖给王军,而是租给他住,现在可以退还他3万元,不过王军要交10年租金。 王军予以拒绝,当初白纸黑字写的就是买卖房屋,怎么10年后就突然变成租房? 柳鸣见状找到乡下的亲朋好友施压,希望王军能退回房屋,这次他可以做出让步,将3万元退给王军,还可免除10年租金。 王军还是不同意,柳鸣便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应归柳鸣,不过柳鸣得补偿王军80万。 这下柳鸣彻底傻眼,自己只是听说可能要拆迁,还没有个准信,哪里来的80万补偿?于是此事便一直搁置,柳鸣没有补偿王军,王军一家还住在房子里。 时间一晃又是7年,这套房子果然迎来拆迁,按照公布的方案,这套房子对应254万货币补偿,还可分得371平方米房屋,全部折算成现金,总价值高达1135万。 这下王军全家陷入巨大的喜悦之中,这么一大笔钱,足以确保后半辈子衣食无忧,可柳鸣彻底坐不住,他再次找到王军,要求履行一审法院判决。 80万与1135万,无论是谁都不会同意,柳鸣与王军再次对簿公堂,两人剑拔弩张,各说各的道理,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 1.首先,该房屋土地性质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集体土地流转应遵守法律规定程序,除另有规定外,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上述规定,俗称为“一户一宅、禁止流转”,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商品房,流转使用上有诸多限制,每户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而且不得流转给本村以外的人。 柳鸣卖给王军的房子,坐落在宅基地上,属于该村集体土地,禁止转让和出售,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虽然买卖合同无效,但王军仍有权参与分配补偿款! 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王军无法基于有效合同取得物权,不过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双方都存在过错,且卖方柳鸣过错更大,因此需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北京高院相关会议纪要,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卖方需补偿房屋增值利益的70%给买方,本案中即可参考此规定处理。 本案中安置房总面积为371平,王军应分得70%,即259.7平,柳鸣分得111.3平。 254万货币补偿中,126.6万与宅基地无关,这笔钱全部归王军,剩下的127.4万中,柳鸣只能分得30%,即38.22万。 至此,案子告一段落,双方合同虽然无效,但基于诚信原则,王军的相关利益,仍然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他以3万元买房,最终获得利益超过800万,可谓赚得盆满钵满。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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