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河南驻马店,53岁的大叔爱上了22岁的女技师,先后给其转账13万余元。
顽强的空空
2023-11-21 19:48:52
“白嫖?”河南驻马店,53岁的大叔爱上了22岁的女技师,先后给其转账13万余元。分手后,大叔对女技师依旧纠缠不休,后被妻子发现,其妻子一怒之下将女技师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财产。女技师:“我根本不知道他已结婚,我受到的伤害谁来赔?”
(来源: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樊女士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孙某与小朱于东莞一足浴店相识,后逐渐发展为同居关系。二人同居期间,孙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多次向小朱转款13万余元。
交往四年后,小朱认为孙某并非良配,便提出分手,不料,孙某竟用不雅照片、散布隐私等方式威胁小朱,要求其继续与他交往。
不堪其扰下,小朱报警求助警方。但即便如此,仍没有阻止孙某骚扰的步伐,其更是变本加厉,在小朱的老家到处发布侮辱、诋毁小朱的言论。
随后,小朱以孙某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孙某停止散布其个人信息、跟踪、电话、短信骚扰其及亲属等侵害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小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
判决完之后,孙某便将判决书藏在其租住的家中,本以为事情会神不知鬼不觉的结束,不料,近日,作为妻子的樊女士前来探亲,在收拾房间时,却无意间发现了这份判决书。
看到判决书的内容后,樊女士异常愤怒,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孙某对小朱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朱返还现金117000元。
庭审中,孙某亦提出,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希望小朱全额返还。
但小朱却有不同的意见:
1.她与孙某同居期间,并不知晓孙某已婚的事实,因同居时间较长,樊女士起诉的转账事项,均为双方同居期间的正常生活开支。
具体来说,在同居期间,孙某转给其款项中的36717元是孙某个人在足浴店的消费,是孙某交给她代为转给足浴店的费用;
房屋租赁费3235元及为新租赁房屋购置家具和生活物品消费的9165.5元,虽系大额开支费用,但已用于二人同居生活期间的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她不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2.在本案中,她也是受害者,其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其接受孙某的转账是受孙某的欺骗,称其未婚的情况下,她才与孙某同居的。
因此,该款项应由孙某承担返还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关于孙某向小朱转款的性质。
孙某在其本人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小朱非法同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孙某未经樊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与小朱,损害了樊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婚姻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不正当性,该转账行为应属无效。
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小朱具有返还的义务。
其次,孙某向小朱转款的数额及应当返还的数额。
经庭审查明,孙某与小朱交往期间,向小朱转款共计134922元,小朱向孙某转账共计7468元,故孙某向小朱的转款数额为127454元。
樊女士要求小朱返还款项为117000元,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孙某与小朱非法同居近四年,二人在同居生活期间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客观存在,也符合常理;
孙某向小朱的转账又多系小额多笔转款,二人之间也互有转款;且在小朱向孙某明确提出分手后,孙某仍继续纠缠、骚扰小朱,并通过微信、短信等发表威胁、侮辱、诋毁小朱的文字、图片,对小朱的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小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孙某主观过错较大。
纵观本案发生的起因、事实与情节,特别是法院已判定孙某向小朱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的情形下,樊女士仍要求小朱返还赠与款项117000元,明显不合情理。
鉴于孙某与小朱的转账为多笔小额转款,用于二人同居生活期间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且具体数额无法核实的情形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酌定小朱向樊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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