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取消寻衅滋事罪、轻微伤入刑与允许罪犯子女考公......[话筒]作者:春

怜晴说健康 2023-03-05 09:44:12

吕良彪|取消寻衅滋事罪、轻微伤入刑与允许罪犯子女考公......[话筒]

作者:春秋吕释 吕律捋律

今年两会,前全国政协委员、现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律师再次呼吁依法废除寻衅滋事罪。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曾经指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是中国刑法的耻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更是直言: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不是用来耍流氓的。——在这些学者、律师尤其担任代表委员的法律人长期努力之下,公众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

第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包括四类情形:(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显然,只要刑法所保护的这些法益现实存在,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就不应该被取消。

第二,寻衅滋事罪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司法解释的扩大解释使寻衅滋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沦为某种“口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如何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四类情形时,都加上了“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显然,这不仅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在现实中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第三,这一罪名另一个巨大分歧极大乃至遭受强烈批评之处,便是司法实践中将网络空间视作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从而使这一罪名成为某种惩治网络表达的现实利器。——此前,对网络“不当言论”多给予行政处罚最多是劳动教养。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对相关行为的惩治上升到了刑罚的层面。

所以,关于“寻衅滋事”绝非简单立废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朱征夫们这样的代表委员乃至学者、记者和民众们如何有效制止权力滥用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诸多不合理的东西很快换个面孔即可卷土重来,甚至更为凶猛。

近来,三位律师界代表委员“哗众取宠”(调侃,绝无贬义)的表现备受关注:“老将”朱征夫“风采依旧”,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律师建议“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赢得广泛敬重与喝彩,而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律师关于“轻微伤入刑”的提案则遭受到不少同行的非议——毕竟,这种“提高文明底线”背后可能隐含的严刑峻罚思维似乎与律师们习惯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参阅《刑罚越重效果越好?!》)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律师界代表委员们的表达越来越“靠谱”。——现有体制下法律人如何“富有影响力”地参政议政,值得探索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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