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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定调“虚开”与“逃税”界分:解读、对比与实务指引

企业因虚抵进项被查,到底算逃税还是虚开?一旦定性为虚开,企业和责任人都可能面临重责!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关于明确

企业因虚抵进项被查,到底算逃税还是虚开?一旦定性为虚开,企业和责任人都可能面临重责!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在涉税法律实务界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答复函件,逐步明确并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

一、最高法典型案例及答复何以成为企业涉税风险“定心丸”?

长期以来,“虚开”与“逃税”的定性争议,本质是司法实践中“行为论”与“目的论”的博弈。不少企业因一时糊涂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动辄被冠以“虚开罪”的帽子,面临天价罚金与牢狱之灾——这种“唯发票形式论罪”的裁判逻辑,既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也让诸多实体企业陷入“轻罪重罚”的困境。

最高法1595号答复的核心突破,在于彻底确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犯”属性:只有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逃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达到逃税罪定罪标准的,可以按照逃税罪定罪处罚。这一界定,直接揭开了两罪的本质区别:

1.主观故意:是“骗国家的钱”还是“躲自己的税”?

刑法评价犯罪的核心,从来不止于行为表面,更在于主观故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核心是“骗税”:行为人明知无真实交易,通过虚开发票虚构进项,最终目的是骗取国家退税(比如无真实销售却大量虚开形成留抵税额申请退税),本质是“空手套白狼”式侵占国库资金;

逃税罪的主观核心是“逃税”:企业有真实经营、负有纳税义务,在应纳税额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款(比如有真实销售但进项发票不实),本质是“少缴了该缴的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低于骗税。

最高法于11月24日发布了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即明确提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在案件中郭某、刘某控制的索某公司无真实交易取得8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300余万元,一审法院机械套用“虚开形式”定虚开罪;二审法院穿透表象,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少缴自身应纳税款,改判逃税罪后刑期大幅减轻。这一改判,正是“目的论”取代“行为论”的生动实践。

2.定性分流:不是“非黑即白”,而是精准画像

最高法的答复构建了多层次的定性体系:

·情形一:不构成犯罪

虚开发票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如虚增业绩、融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同时未达逃税罪入罪标准(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仅作行政处理;

·情形二:构成逃税罪

如行为人有真实经营,其虚抵进项的唯一目的是在自身应纳税额范围内减轻税负,且同时满足“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和“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两个条件的,以逃税罪论处。

但根据《刑法》第201条第四款,首次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理,若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为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根本目的。其实施的虚开行为,旨在从国库中获取本不应得的退税款项。实践中,这类犯罪往往由职业犯罪团伙操控,通过设立大量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进行循环虚开、暴力虚开,其社会危害性与逃税行为不可同日而语。

·情形四: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虚开专票的行为是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之一,且骗税行为已经实施,那么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通常直接以刑罚更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非法出售/购买伪造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地出售、购买发票,而未参与或不知道下游的抵扣、骗税事宜,则可能构成这些罪名。

二、实务碰撞:不同立场下的定性争议

最高法的明确答复,终结了司法界长期存在的争议。此前,针对“虚抵进项税额”的定性,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最高法法官团队主张的“应纳税义务范围说”:在自身应纳税额之内虚抵,本质是逃税;超出应纳税额范围的虚抵,可能构成骗税。这一观点侧重从“税款归属”区分两罪边界。

另一种是最高检法官团队的“手段区分说”:认为逃税罪中的“虚抵进项”应排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即通过虚开发票虚抵的,优先考虑虚开罪。这一观点更侧重“行为方式”的独立性。

两种观点的本质,是对《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虚抵进项税额”与“虚开犯罪界定”之间衔接关系的不同理解。而1595号答复最终给出了“一锤定音”的解决方案:主观目的是区分核心,行为方式仅为表象。

这一裁判逻辑的转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实体经济的包容——避免将企业因经营压力产生的税负规避行为,与骗税行为等同打击,既维护了税收秩序,又涵养了市场活力。

三、实务指引:律师如何辩护?企业如何合规?

1.律师办案:精准辩护的三大核心策略

最高法的答复,为涉税案件辩护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律师应从以下三方面构建辩护逻辑:

·聚焦主观目的举证,穿透行为表象:

主观目的是两罪区分的核心,而主观故意需通过客观证据印证。律师应重点收集企业实际经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企业的核心目的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税款”。如郭某案中,二审律师通过梳理企业真实销项税额与抵扣税额的比例关系,论证行为人无骗税故意,最终促成改判。

·强化类案检索,借力裁判共识:

应系统检索本地及上级法院类似改判案例,提炼“目的论”“实质判断”的裁判逻辑,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说服司法机关采纳逃税罪定性,避免当事人因“形式虚开”面临过重刑罚。

·区分涉案主体,精准界定罪质:

辩护时需明确区分涉案企业性质:对于有实际经营、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实体企业,重点论证其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争取从宽处理;对于无实际经营、专门虚开发票骗税的空壳公司,则应客观认定其骗税本质,避免混淆罪质导致辩护方向偏差。

2.企业合规:远离涉税风险的四大实操方案

最高法的答复既是“裁判指引”,也是“合规红线”。企业想要行稳致远,必须建立健全税务内控体系:

·筑牢发票管理“防火墙”,坚守“三流一致”底线:

发票是税务合规的核心,企业应建立全流程审核机制;采购前核查供应商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交易中确保“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入账前通过税务系统核验发票真伪。

·建立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让税务参与经营全流程:

贸易、建筑、医药等虚开高发行业,应设立独立内部审计岗位,定期核查财务账目与发票使用情况,让税务人员深度参与业务决策,在新业务拓展、合作方选择、合同签订等环节提前规避涉税风险,避免“业务做完才发现税务违规”。

·主动应对税务稽查,专业人士介入是关键:

一旦面临税务核查,企业应第一时间整理业务资料,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专业沟通、证据梳理、定性论证,避免因沟通不当或证据缺失导致“逃税”被误定为“虚开罪”,最大限度维护企业与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合规是底线,专业是保障

最高法1595号答复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涉税司法实践从“形式判断”向“实质判断”的深度转型,既给企业税务合规划定了明确边界,也给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税务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唯有坚守真实交易、规范发票管理、建立内控体系,才能在税收监管日益严格的环境中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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