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安徽合肥,一母亲花403万给女儿买了2套房,谁料,女儿是个恋爱脑,她为了讨好男友

安徽合肥,一母亲花403万给女儿买了2套房,谁料,女儿是个恋爱脑,她为了讨好男友,竟偷偷卖掉其中一套房,把282.4 万的卖房款全部转给男友,还签订了《赠与协议》,表明自己是自愿给的。万万没想到,男友拿到钱,转头就提出分手,这下女儿人没留住,还损失一套房,备受打击,母亲却不慌不乱,直接借此机会将女儿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李某一直非常疼爱女儿赵某,为了让女儿生活得更好,她拿出 403 万元的积蓄,购置了2套房产。 她想着,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以后女儿生活也有个保障,这也是孩子日后的底气。 赵某也明白母亲的苦心,她也不白要母亲的,她出具了欠条,明确表示这是向母亲李某借的钱用来买房。 后来,赵某和男友曹某谈起了恋爱,两人感情升温时,赵某一上头,做出了一个让母亲万万没想到的决定。 她把其中一套房产卖了,卖房款到手后,她竟然将 282.4 万元转给了曹某。 这还不算,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是赵某自愿把这 282.4 万元无偿赠送给曹某。 李某得知这个消息后,气得血压飙升。她怎么也想不明白,女儿怎么会这么糊涂,把这么一大笔钱轻易地就给了别人。 李某觉得,这钱是自己辛苦攒下来给女儿买房的,女儿连问都不问她,就私自给别人,真是丝毫不把她这个当妈的放在眼里。 而且女儿还打了欠条,这钱从法律上来说,女儿是欠自己的。 现在女儿把钱给了曹某,自己的债权不就受到威胁了吗? 李某越想越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她决定要讨回这笔钱。 可还没等李某行动,赵某和曹某的感情就出了问题,两人最终分手了。 这分手对赵某来说,或许是一种痛苦,但对李某来说,却是一个追讨钱款的好时机。 她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了法院,希望法院能帮她要回那 282.4 万元。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后,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赵某出具的那两份欠条,可不是随便写写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两份欠条具备了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欠条上明确写着借款的金额、用途等信息,这就说明李某对女儿赵某确实享有那 403 万元的债权。 而且,这个债权形成的时间,比赵某把钱赠给曹某的时间要早得多。 这就好比,李某先有了对赵某的债权,赵某后来才把财产无偿给了别人。 接下来,法官们要考虑的是,赵某把 282.4 万元赠给曹某这个行为,是否影响了李某债权的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如果有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这个案子里,赵某把 282.4 万元无偿赠给了曹某,这明显就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而且,这笔钱数额巨大,对李某的债权实现肯定会产生影响。 李某本来指望女儿还钱,可女儿却把钱给了别人,这让李某的债权变得岌岌可危。 经过一审、二审的仔细审理,合肥市中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依法撤销了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并且判令曹某返还那 282.4 万元。 这个判决结果,让李某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她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自己的辛苦钱终于有了着落。 对于赵某来说,这次的经历也让她明白了很多。 她意识到,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不能这么冲动和盲目,要考虑清楚后果,尤其是不能伤害到母亲的利益。 而对于曹某来说,他或许也没想到,这看似白得的 282.4 万元,最终还是要还回去。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李某与赵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某对赵某享有403万元的到期债权。 赵某在负有明确债务的情况下,将卖房款中的282.4万元无偿赠与曹某,属于典型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这个赠与行为发生在李某债权形成之后,客观上减少了赵某的可执行财产,直接影响李某债权的实现。 曹某作为恋人,在接受大额无偿赠与时未支付任何对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李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判令曹某返还财产。 法院最终支持李某的诉求,正是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精准适用,有效维护了李某的合法债权。 在生活中,无论是亲情还是爱情,在涉及财产问题时,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借款要有明确的约定,赠与也要考虑清楚是否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