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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做过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以涉嫌嫖娼

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做过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以涉嫌嫖娼为由,对其处以了13日行政拘留外加5000元的罚款,男子不仅否认有过违法行为,还以警方超期限处罚为由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怎么判? 事情发生在上海,当事人王某是刚走出大学校门的高材生,凭着优异成绩找了份人人羡慕的好工作,日子过得顺风顺水。 事发当晚,他和朋友小聚喝了点酒,走在回家的路上,正好瞧见路边有家按摩店。 想着喝了酒浑身发沉,找个地方按按放松下,王某没多想就抬脚走了进去。 可一进门他就傻眼了,店里的灯光暗得看不清路,几个所谓的按摩师穿着特别暴露,言行举止也透着不对劲,压根不是正规按摩店该有的样子。 王某瞬间警惕起来,心里暗叫不好,这分明是藏着非法交易的黑店! 他不敢多停留,连之前付的按摩费都没敢要,转身就往店外跑,前后在店里待的时间,满打满算也就1分钟。 本以为自己跑得及时,没沾半点麻烦,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刚离开没多久就被民警拦下了。 更离谱的是,民警直接以嫖娼为由,把他带回了派出所,最后还给他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拿到处罚决定书的那一刻,王某彻底懵了,反复跟民警辩解:“我就待了1分钟,连店门都没捂热就跑了,怎么可能嫖娼?这也太冤枉了!” 但民警拿出调查证据,态度坚决,王某再怎么解释都没用,还是被执行了拘留。 5天拘留不算长,可对王某来说却像度日如年。 他是刚入职的白领,还是高学历知识分子,嫖娼这个污点要是记入档案,不仅会丢了体面工作,以后的人生都会受影响。 这根本就是一场无妄之灾,王某越想越不甘心,拘留期满后,第一时间就开始维权。 他先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被驳回,又向当地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依旧得到相同结果,都认定他的行为构成嫖娼。 复议之路走不通,王某没放弃,索性一纸诉状把办案民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行政处罚,还自己清白。 法庭上,王某当着法官的面,说出了两个核心不服的理由,条条都透着委屈。 第一个理由,就是时间对不上。 他拿出打车记录作证,从支付按摩店费用到坐上出租车,全程不超过4分钟。 扣除从按摩店走到上车点的路程时间,还有等车的功夫,他在店里顶多待了1分钟,这么短的时间,根本不具备实施嫖娼行为的条件。 第二个理由,直指警方执法程序违法。 王某说自己是高度近视,双眼度数分别是500度和525度,平时离了眼镜啥都看不清。 可被带回派出所后,他的眼镜被工作人员扣留,连纸上的字都没法辨认,民警却没给他宣读需要签字的笔录内容,直接让他签了字,完全没保障他的知情权。 王某觉得,这样的笔录不算数,警方的处罚自然也站不住脚。 面对王某的辩解,公安机关当场亮出了完整的证据链,每一条都直指他确实存在嫖娼行为。 办案民警解释,当天他们正在侦办其他涉黄案件,排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有嫖娼嫌疑,这才依法将他查获传唤。 最初询问时,王某自己亲口承认,他在那间民宅改造的按摩店里,支付费用后,接受了失足女王某某的非法服务。 不仅王某自己认了,失足女王某某也做了明确供述,她坦言自己一直以卖淫为业,收入全靠这个,当天确实和王某达成了交易。 更关键的是,王某的转账记录,和王某某的收款账单能完全对应上,他转的150块钱,正好和店里的非法交易价格一致。 结合卖淫女的招嫖项目、日常交易习惯,再加上王某的自认供述和转账凭证,警方才认定他存在嫖娼行为。 至于王某后来反悔,说自己只是去做按摩,警方表示,谁主张谁举证,王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他的申辩自然不能被采信。 为了证明处罚合法,警方还当庭提交了全套依据和证据,条条都符合法律规定。 职权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执法主体没问题; 事实证据更是扎实,有王某和卖淫女的询问笔录各2份,还有能相互印证的转账记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执法程序也没漏洞,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处罚告知笔录等文件齐全,每一步都按规定来,不存在程序违法。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件事到底该不该这么罚? 业内律师给出了明确答案,处罚没有任何不当之处,一点都不冤。 律师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早就有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到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大家别误以为嫖娼必须完成全部行为才叫违法,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支付了嫖资,哪怕没来得及实施具体行为,也构成嫖娼违法。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警方对王某的处罚合理吗?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会第一时间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别忘了点赞分享,让更多人知道法律红线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