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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小陈在一家外包公司做高级工程师,一干就是4年。后来项目撤了,她被安排到

上海宝山,小陈在一家外包公司做高级工程师,一干就是4年。后来项目撤了,她被安排到新办公地,工作变得清闲,工资也少了。三个月后,她突然收到书面警告,说她在工作时间睡觉超半小时,还连续5次。紧接着,一天内她又收到3次口头警告,像擅离岗位、工位吃东西等。公司把这些口头警告升级后,以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陈觉得不公平,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又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公司违法,得支付她113000余元赔偿金。 据红星新闻、看看新闻、深圳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小陈在这家公司兢兢业业干了4年,本以为能安稳工作下去,没想到项目撤项成了她职场噩梦的开端。被安排到新办公地后,工作节奏突变,原本忙碌的工作变得清闲起来,工资也随之减少。 起初,小陈还觉得这样的变化也不错,至少工作压力没那么大了。可她万万没想到,平静的日子没持续多久,麻烦就找上门来了。 那天,小陈像往常一样在工位上工作,突然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书面警告。她满心疑惑地打开一看,顿时愣住了。警告上说她工作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而且连续发生了5次。 小陈努力回想,自己确实偶尔会在工作间隙小憩一会,但每次也就几分钟,根本不存在连续5次睡觉超半小时的情况。她觉得这肯定是公司搞错了,或者是有人故意陷害她。 还没等小陈弄清楚书面警告的事情,更糟糕的事情接踵而至。在同一天内,她又连续收到了3次口头警告。一次是说她擅离岗位,一次是说她在工位吃东西,还有一次她甚至都没弄清楚具体原因。 小陈找到公司领导理论。领导却态度强硬,说这些都是事实,有监控为证。小陈要求查看监控,领导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小陈心里明白,公司这是故意针对她。她回想起之前在公司的一些经历,虽然大家偶尔会在工位上小憩一会,或者吃点外卖,但公司一直都没有明确制止过,甚至可以说是默许了这种行为。 可现在,公司却突然拿这些事情大做文章,把同一天的轻微事件拼凑在一起,升级成严重违纪行为,还以此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小陈觉得这完全就是公司在卸磨杀驴,想不花一分钱就把她赶走。 小陈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希望仲裁机构能还她一个公道。然而,仲裁结果却让她大失所望,仲裁机构驳回了她的申请。 小陈坚信自己没有错,于是又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小陈详细地指出公司长期默许大家工位小憩,却突然只针对她秋后算账,这种做法太不合理。 公司方面则辩称,他们一直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小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小陈拿出了一些同事的证言,证明公司之前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对于大家在工位小憩、吃外卖等行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且,公司倒查监控清算过往行为,把同日轻微事件拼凑升级,凑成严重违纪解除合同,这根本就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有个关键前提,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得合法有效,而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要合法。 公司存在多方面不合理之处。公司长期默许大家在工位小憩,这就说明在公司的实际管理环境中,这种行为是被容忍的。 可后来却突然只针对小陈“秋后算账”,这种做法缺乏公平性和一贯性。就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公司管理也得一视同仁,不能随意改变规则只针对某一个人。 公司倒查监控清算小陈过往行为,还把同一天的轻微事件拼凑升级,凑成所谓严重违纪。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常理和公平原则。 规章制度是用来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的,而不是成为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具。公司不能把一些轻微的、偶发的行为,通过不合理的拼凑就认定为严重违纪。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可能也存在问题。虽然案例中没有明确提及,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而公司仅仅依据这些不合理拼凑的“证据”就解除合同,显然程序上也不合法。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小陈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公司虽然有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做到一视同仁,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而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不充分,程序也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小陈113000余元的赔偿金。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小陈激动得热泪盈眶,她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不妨一起来讨论吧!看看在面对公司的不合理行为时,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