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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1月9日,记者从包头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关于包头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正式印发。新标准明确了收费范围、具体标准及减免政策,将自2028年1月1日起试行。

根据《通知》,此次收费范围覆盖包头市主城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费标准上,居民(含租房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为5元/户·月。非居民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精细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等按人数阶梯收费;学校、医院按类别和规模核定;生产企业、餐饮单位等分别按人数或户数计收;特别对商场、连锁超市的收费采纳了听证会意见,明确按实际经营面积计收;酒店宾馆、交通场站等均有对应标准。同时,《通知》强化了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明确规定对持有低保证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明确与完善,标志着包头市在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垃圾减量与分类方面进入了新阶段。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并持续提升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服务水平,共同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梁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