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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和妻子结婚20年,却在外面彩旗飘飘,养了7年情人,并陆续给对方转了19

上海,男子和妻子结婚20年,却在外面彩旗飘飘,养了7年情人,并陆续给对方转了1900万,直到男子死后,妻子才发现丈夫早已背叛她,她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款,可对方不服,认为进了她口袋的钱就是她的,并提起上诉,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结局太精彩! 沈某和金某1999年结婚,俩人一起过了20多年,儿女双全,家庭圆满。 直到2022年,金某去世,沈某才发现丈夫瞒了她多年的秘密。 她万万没想到,这看似平静的日子下,实则早就暗流涌动。 原来早在2015年,金某就出了轨,跟一个叫陶某的女人搞到了一起。 这可不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是那种不清不楚的情人关系。 金某为了讨好陶某,那是真下血本,也不知道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还是觉得家里的钱是大风刮来的,前前后后竟然给陶某转了1900多万! 这1900万是什么概念?普通人几辈子都挣不到。金某倒好,大手一挥,就把这么大一笔巨款给出去了。 他这一弄,不仅仅是把家里的积蓄都快掏得不剩啥了,更是把沈某和孩子的未来都给透支了。 但这事儿做得再隐蔽,纸终究包不住火。 2022年5月,金某去世了,人死账不烂,沈某发现的时候,估计是气得手都在抖。 这是俩人共同拼搏攒下的家底,竟然被丈夫私自拿去养了别的女人。 沈某心里那个憋屈啊,直接带着2个孩子,一纸诉状把陶某告上了法庭。 她的诉求很简单。金某给你的钱,那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没经过我同意,这赠与无效,你得把钱吐出来,一共1900多万,一分都不能少! 一审法官认为,你金某在外面彩旗飘飘,拿着家里的钱充大方,这不仅是败家,更是违法。 夫妻共同财产,那是两个人共有的,你一个人说了不算,尤其是这种巨额资金,根本不是买菜做饭的日常开销。 而且,你这是在搞婚外情,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社会公德,也就是法律说的“公序良俗”。 所以,一审判决:赠与无效!陶某得还钱。 不过,账目算得很细。陶某在这期间也给金某转回过钱,大概有54万多,这部分属于他们俩之间的往来,得扣掉。 最后算下来,陶某还得还给沈某1400多万。 在沈某看来,到这一步陶某应该觉得侥幸了,毕竟1900万的巨债,能少还50多万也是好的。 可陶某不服,她觉得这钱是金某自愿给我的,又不是我偷的抢的,凭什么要还?于是她又上诉到了中院,想赖掉这笔钱。 那么,二审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金某在婚姻期间赚的钱、投资的收益,只要没签婚前协议,那就是沈某和金某两个人的合伙财产。 金某给陶某转的1900万,肯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权,但这不意味着一方可以想给谁就给谁。像1900万这种巨额资金,显然不是买菜做饭的日常家事代理,必须夫妻双方同意。 金某背着老婆把巨款送给情人,这在法律上叫“无权处分”,直接侵犯了沈某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是个“兜底条款”,它规定只要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就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子里,金某养情人、陶某收钱,这种行为挑战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底线,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用这一条直接判定:不管你们当时是不是你情我愿,只要建立在破坏他人家庭的基础上,这个赠与合同从一开始就是一张废纸。 因为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陶某因为这个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院的法官看完卷宗,直接就把陶某的上诉理由怼回去了。 法官的逻辑非常硬核:第一,这钱不是几百几千块,是1900万,这么大的数目,不可能是为了家里买酱油醋给出去的,金某明显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也是最关键的,金某给你钱是因为你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拿钱买感情的交易,不仅伤害了沈某的钱包,更伤害了社会的风气,法律绝对不保护这种事。 所以,二审结果下来,还是判决无效,全额返还。 之前转回来的54万虽然扣了,但剩下的1400多万,陶某必须连本带利吐出来。 陶某原本以为拿了钱进自己口袋就是自己的了,但是她没想到,原配较真,法律这关你就过不去。 对于夫妻来说,这也提醒大家,家里的钱是两个人的,谁也没权利背着另一半拿去送给野鸳鸯。 金某这一死倒是解脱了,留下的烂摊子还得陶某来收拾,这1000多万的债,够陶某喝一壶的了。 有人说,可以理解,如果出轨男没去世被现任发现这种情况,法院会判令被告人返还一半财产,但这人嘎了,媳妇能继承另一半,返还全部属于正常。 也有人认为,判决不合理,成人世界,你愿意给人家,就要承受得起,是自愿给,不是强迫你给,给了就是给了,家人不能在去起诉他人。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