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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姜堰,男子发现邻居家小狗几次在他家店门口小便,心里很膈应,一天,男子见小狗在

江苏姜堰,男子发现邻居家小狗几次在他家店门口小便,心里很膈应,一天,男子见小狗在空调外机上小便,顿时火冒三丈,拿起木棍想赶走它,不料,一失手打中小狗要害,结果,小狗死了。这下惹怒了小狗的饲养人,饲养人一怒将男子告上法院,法院调解2小时,结局让人意外。 据现代快报1月6日报道,李某家开了一个小店,离他家20多米是张某家的小店,两家都是做生意的,相处的还挺好的,可没想到因为一只狗结下了梁子。 李某在守店的时候,发现张某家养的一只小狗时不时的跑到他家店门口小便,尿完就跑。 这可给李某膈应坏了,本来自己是做生意的,希望门口干净整洁,迎接顾客,可张某家这只小狗总来小便,门口有味道不说,他还得打扫,整的他挺生气,心里十分不满。 你说你养狗倒是拴绳啊?放任它到处跑,到人家店门口小便,多脏啊! 不过,李某心里不痛快,但他也没有去和邻居张某沟通这件事。 2025年10月16号这天,张某家的小狗颠颠的又跑来了,这次更过分,它直接在李某家店门口的空调外机上小便。 这一幕,正好被李某看到了,他顿时火冒三丈,着急驱赶小狗,随手把门边的木棍拿在手中吓唬小狗。 偏巧该出事,李某拿木棍驱赶小狗时不慎打中小狗要害,结果小狗被打死了。 李某这下惹祸了,本来是占理的,结果一动手这回事情麻烦了。 偏偏这只小狗是张某家的视若珍宝的爱宠,养了十多年了,都当做家庭成员了,一家人都非常喜欢它,所以,经常放任小狗给它“自由”。 小狗突然离去了。 张某一家受不了,养了十多年的狗,感情深厚,骤然失去,别提多难过了。 张某觉得李某太过分,小狗随意小便,你给它撵走不就得了,为啥用木棍驱赶,还击中它的要害,这种方式太过于粗暴了。 因此,张某找到李某,让他赔偿损失,承担责任。 为了这事双方还闹到了派出所,但调解一番也没有谈妥。 张某越想越气,一想到心爱的小狗被李某打死了,就非常的悲痛,为了让李某承担责任,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小狗的抢救费,市场价值损失,还有精神损失费。 有人说,张某的小狗好几次跑到李某店门口小便,小狗事发时没有系牵引绳,且脱离了张某的控制范围。作为饲养人,张某未尽到管理责任,应该负主要责任! 狗饲养人失责,不管好狗到处乱跑,危害公共安全。因为狗弄不好会咬人,饲养人是过错方,负全责,不牵狗绳属违法行为。 其实,养宠物不是“个人私事”,要严格遵守法律,要尽到遛狗牵绳、及时清理粪便、避免扰民等义务。 李某驱赶小狗虽然情有可原,但是,暴力驱赶的方式不可取,因为本来有理的事,因为打死小狗也变没理了。 另外,张某作为饲养人虽然悲痛,但需反思自身管理疏忽,如果,张某系好牵引绳,小狗可能不会跑到李某店门口,李某也不会驱赶,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法院对张某、李某先进行了“背对背”调解。 一、张某作为饲养人,未给小狗拴绳,存在过错。 《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张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应该妥善管理好自己的犬只,出门时给狗拴绳。 但实际上,张某不仅没给小狗拴绳,还让小狗到处跑,脱离自己的管理范围,导致小狗在李某家店门口小便。所以,他存在一定过错。 二、李某驱赶小狗,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张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驱赶小狗不慎将其打死,主观上并无“故意毁坏财物”的恶意,而是因情急下手过重导致意外后果。 李某驱赶小狗的方式超出必要限度(用木棍击打要害),直接导致小狗死亡,需承担主要责任。 三、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张某因小狗死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未予支持。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目前主要限于“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小狗虽对张某有情感价值,但属于普通财产范畴,不符合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保护条件。 因此,法院仅支持张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比如市场价值补偿,但是,未支持张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法院对张某、李某做了近2个小时的调解,二人终于达成了协议。 李某自愿补偿张某1900块钱。 这些钱也是考虑了小狗的市场价值,法院同时也对双方责任比例做了综合判定。 张某放弃其他诉求,申请了撤诉。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