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女子和朋友4人在澡堂洗澡,突然一男子闯进来,停留了50秒后被一大姐拉走,女子和朋友吓坏了,赶紧起身穿衣。澡堂经理知道后查看监控,发现是17岁男孩闯入的,经查发现:男孩眼神不好使,而且是第一次来澡堂,纯属意外。经理赶紧跟女子道歉,并承诺当日消费免单,一人赔偿500现金,还给她们办2000元的卡。可女子却狮子大开口,要求一人赔偿3000元。经理不乐意了。 12月25日6点多,赵女士和3个姐妹在澡堂里洗澡,正专注时,突然一姐妹大喊:“你干嘛?” 这时,赵女士和其他姐妹吓得赶紧往门口查看,只见一个男人站在澡堂门口静静地看着她们4个人。 大概几十秒后,一大姐冲过来边拉走男子边说,这是女澡堂,赶紧走。 男子似乎吓到了,他急急忙忙跟在大姐后面离开了。 赵女士和姐妹们被这男子这么一看,直接吓得不敢再洗了,4个人急急忙忙穿上衣服起身离开。 之后赵女士和姐妹们来到前台,把发生的事一五一十地跟前台说明。 前台很快找来了澡堂经理,经理听说后,立马查看监控,后来经查发现男子是一个17岁的未成年男孩,他在澡堂门口停留了大概4、50秒左右被一大姐拉走了。 经过询问,发现男孩眼神不太好使,而且是第一次来澡堂,这完全是一个意外。 赵女士要求男孩交出手机,她们担心男孩已经拍下她们隐私,或者做其他违法的事。 但是经过查看,男孩手机里什么都没有,既没有相关聊天记录,也没有拍下任何视频。 赵女士要求男孩跟她们道歉,男孩当着经理和几个女子的面诚恳地道歉,不过经过这一次,他也是吓坏了,站在经理旁边他吓得一直发抖。 虽然这只是一个意外,但是经理认为,这也是他们工作人员做得不到位,他也诚恳地跟赵女士和她朋友道歉。 事后经理提出,当天4个人的消费全部免单,另外还给他们一人500元现金,并赠送2000元的卡。 可赵女士却说,她们因为这个事不可能来这个澡堂洗澡了,也不会让她的家人来,所以要那个卡也没用,她们认为赔偿500元太少了。 赵女士说,这件事将会成为她们一辈子的阴影,以后不可能再去澡堂洗澡了,这件事对她们的影响很大。 所以,赵女士要求经理一人给她们3000元的赔偿金额。 可经理觉得,她们提的要求太高了,他没办法满足他们的要求。 目前此事还在协商中。 有人说,澡堂经理态度到位,解释到位,这次支持店主,按照顾客要求,不赔偿了,走法律程序。 还有人质疑,赵女士几个是狮子大开口,赔偿500就有心理阴影,赔偿3000心理阴影就没了,这不是借着这事讹钱吗? 1.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 本案中,女澡堂属于女性私密空间,洗澡属于私密活动,17岁男孩闯入停留50秒,客观上侵扰了赵女士四人的隐私权。 虽然男孩系眼神不佳、首次到店导致的意外,无主观恶意且未实施偷拍等行为,但仍构成隐私权侵害,受害人有权主张赔偿。 2.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澡堂作为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私密空间不受侵扰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澡堂未通过清晰标识、专人引导等方式避免误闯事件,属于未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经理主动提出免单、现金赔偿及赠卡的行为,正是对该义务的履行,但赔偿金额需结合损害程度合理确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澡堂未针对首次到店人员、视力不佳者等潜在风险群体采取额外引导措施,未充分履行安全警示和防范义务,导致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赵女士四人主张每人3000元赔偿需提供精神损害严重的相应证据,结合男孩无恶意、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澡堂已积极补救的情况。 该诉求可能因超出合理范围难以全额支持,赔偿金额应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认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