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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男子走得突然,没留遗嘱,他的母亲和妻儿拿着材料来到银行,想把他生前存的

浙江海宁,男子走得突然,没留遗嘱,他的母亲和妻儿拿着材料来到银行,想把他生前存的18万取出,然而,工作人员却以缺乏有效公证文书为由,拒绝将钱取出,并表示其妻子以前用过多个名字,身份不详,无法确定是男子法定配偶,这要出了岔子,麻烦就大了。男子一家觉得银行太刁难人,直接诉至法院,结局出乎意料。 人走了,钱没花了,还放在银行取不出来。李某的家属最近为了一笔身后钱,真是跑断了腿、气炸了肺。 2019年6月,李某因病去世,走得特别突然,连句遗言都没留下。 料理完后事,家里的老母亲、妻子和儿子就准备处理他的遗产。 李某在当地一家银行陆陆续续存了不少钱,前前后后加起来有6张存单,本金加一块儿得有18万多。 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这不是小数目。 于是,李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带着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一堆材料,一起去了银行。 当时他们心想,直系亲属都在,证件也齐全,把钱取出来分了,这事就算完结了。 可到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一句话直接把一家人浇了个透心凉。 对方说了,这钱你们还不能取。要想取,必须得去公证处开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拿法院的判决书来,光靠这些证件不行。 银行吧,也是怕引火烧身。万一钱给错了人,其他隐形继承人,比如私生子或者非婚生子女,找上门,他们担不起这个责任。 二是,银行觉得李某妻子的身份有点“乱”。 原来,李某的妻子因为历史原因,用过好几个曾用名。更巧的是,她手里的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跟户口本上的竟然对不上号。 银行柜员一看,说这名字也不对,日子也不对,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李某的合法配偶?万一你是冒充的呢? 李某妻子听后急了,说这都是几十年的老黄历了,那时候登记手写出错很正常,村里谁不知道我们是两口子? 但在银行这里,这些都不作数。银行坚持:没有公证,一切免谈。 这下家属陷入了死循环。要取钱得公证,要公证得证明“我老婆是我老婆”、“我妈是我妈”,还要把几十年前的档案翻个底朝天。 这一套流程走下来,费时费力不说,还得先交一笔公证费。 家属觉得委屈又不解,人都死了,还要这么折腾活人吗? 几次协商无果后,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把银行告到了法院。 银行对此觉得特别冤,认为她们也是按章办事。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了,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得有公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我们这是为了保护存款安全,防止纠纷。 然而,法官审理后,觉得银行这回真是谨慎过了头,甚至有点机械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支付。但如果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或者无法取得公证文书的,银行应当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支付。 法官认为:第一,这笔钱确实是李某的遗产,没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母亲、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这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不需要再公证一次。 第二,关于妻子身份,虽然证件信息有出入,但家属拿出了村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户籍底档,这些证据链锁在一起,完全能证明“张三”和“李四”就是同一个人。 法官认为,银行的审慎义务是必要的,但不能变成推诿义务。 你不能要求大家去解决所有历史遗留的行政瑕疵,当现有证据已经能形成完整闭环时,银行就应该付款。 很多人误以为继承存款必须先公证,这是一种误解。 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见公证书支付。这是为了效率和形式审查。 当无法公证,或有争议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确权。一旦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就具有替代公证书的强制效力。 银行确实有审查取款人资格的义务,防止钱被冒领。但这种审查应当是实质性审查而非机械性审查。 银行担心未来有其他继承人找麻烦。但法条规定凭“判决书”支付,意味着法院已经对继承权进行了法律上的终局确认,银行此时若再拒绝,就不再是“审慎”,而是“对抗司法裁判”,构成了对继承人财产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明确判决,银行要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协助这三位家属把18万本金加上利息取出来。 这下,李某的家属终于松了一口气。这不仅仅是18万块钱的事,更是争了一口气。 法律是讲证据的,但更讲人情和事实,不能被几张死板的证明文件卡死。 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控制没错,但不能一刀切。现在大数据这么发达,法院、公安、民政的信息如果能多联网,银行核实身份其实没那么难。 因为怕担责就把球踢给公证处,最后还是得吃官司,里外不讨好。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