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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未满18岁的女子和男子发生关系后,第二天报警称遭到男子强奸,民警当

“大快人心!”未满18岁的女子和男子发生关系后,第二天报警称遭到男子强奸,民警当即刑拘了男子,展开刑事侦查。不料,案件还没移送检察机关,男子家属拿来女子的自书材料,表示女子说是自愿的,他们已经达成和解。面对案情矛盾,民警进一步细查,得知女子半年时间内8次报警,竟然用同样的手段,向男子勒索财物23.7万,这一次,女子悲剧了。 2021年,警方突然接到一起报警,电话里的女孩带着哭腔,说自己被人强奸了。 报警的是刚满17岁的李女士,她声称前一晚和男子孙某某一起吃饭喝酒,之后去了洗浴中心,对方趁她醉酒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民警一听是个大案,当即高度重视,按照程序对孙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还马不停蹄地展开刑事侦查。 孙某某被抓后一头雾水,坚持两人是自愿的,可李女士的陈述听起来条理清晰,还带着受害者的委屈,民警只能先按强奸案的流程推进。 可谁也没想到,没过几天,事情突然来了个大反转。 孙某某的家属急匆匆地跑到公安机关,手里拿着一份李女士写的自书材料。 材料里明明白白写着,她和孙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这回事,还表示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希望警方能撤案。 这一下可把民警搞懵了,报案时哭得梨花带雨说被强奸,没几天又写材料说自愿,前后陈述矛盾得离谱。 经验丰富的民警立刻察觉到不对劲,这背后恐怕没那么简单,李女士很可能存在报假案的嫌疑。 带着这个疑问,民警开始进一步细查,这一查可真是吓了一跳。 通过调取李女士的报警记录,民警发现她在短短半年时间里,竟然先后8次报警,而且跨越5省8地,每次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李女士的手段出奇的一致,每次都报警说她被人强奸,都是先和男性吃饭喝酒,发生关系后第二天就报警称被强奸。 等男子被警方刑拘,对方家属着急时,李女士再趁机索要财物,说只要给钱就撤案、写谅解书。 原来,李女士心里打的全是坏主意。她觉得自己年纪小,就算事情闹大也不会怎么样,而且强奸罪保护的都是女性,男子肯定愿意花钱消灾。 第一次用这招成功勒索到钱后,她更是尝到了甜头,心里的侥幸越来越重,还拉上了另外两个人同伙,专门在各地寻找目标。 从6月到11月这半年时间里,李女士和两个同伙辗转5个省份的8个城市,专门挑那些一起吃饭喝酒的男性下手。 每次发生关系后,她就立刻切换“受害者”模式,哭着报警诬告对方强奸,等对方或家属慌了神来找她时,她就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费”。 这些受害者大多不想把事情闹到法院,怕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只能忍气吞声给钱,半年下来,李女士等人竟然敲诈到了23.7万元。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次对孙某某下手,竟然栽了跟头。 警方通过检警协作,一点点查清了所有真相,不仅核实了这次报假案的事实,还顺藤摸瓜挖出了之前的7起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件。 面对铁证,李女士再也装不下去了,之前的委屈和眼泪全成了笑话,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以为万无一失的“发财路”,其实早就布满了陷阱。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女士刻意捏造“醉酒后被强奸”的虚假事实,其目的并非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通过启动刑事程序给被害人及其家属施加压力,为后续勒索财物创造条件。 其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行为属于典型的“向有关机关告发”,且捏造的“强奸”事实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事实。 更何况,李女士作案次数多达8次,还是跨区域流窜作案,扰乱了多地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错误刑事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名誉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李女士构成诬告陷害罪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女士正是利用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强奸”罪名的恐惧、对刑事处罚的规避心理,通过维持虚假的刑事指控状态,形成对被害人的精神强制。 这种以“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要挟的方式,属于典型的“要挟方法”,其威慑力远超普通的暴力威胁或侮辱恐吓,足以迫使被害人违背意愿支付财物。 根据司法解释,李女士等人敲诈勒索的总金额达23.7万元,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等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而且作案次数多、涉及范围广、数额巨大,情节十分严重。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李女士等三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李女士本以为能靠歪门邪道轻松赚钱,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03
用户10xxx03 2
2025-12-24 19:03
17岁的李女士,听着怎么怪怪的
用户10xxx35
用户10xxx35 1
2025-12-24 20:42
前面那七个被错判的男的,都怎么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