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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投毒至宠物死亡,一个被判刑一个只是罚款。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别? 上海浦东案件

同样投毒至宠物死亡,一个被判刑一个只是罚款。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别? 上海浦东案件(民事赔偿)彭某在小区草地投放含[氟乙酸]的毒物致两犬死亡。法院认定其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证据显示投毒目标明确指向犬只(如草地投放、无儿童误食风险)未达到《刑法》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以财产损害处理,判赔1.8万元含宠物价值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北京朝阳案件(刑事处罚)张某某在小区儿童活动区、快递柜等公共区域投放含[氟乙酸钠]的毒鸡脖,致9犬2猫死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要因素是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化学品[氟乙酸钠](0.06mg/kg可致人死亡)投毒点紧邻儿童活动区,存在高度公共安全风险(有被儿童误食风险)。 关键点就是:上海投毒地点是(楼道草地)被人误食可能性低。投放的毒物是氟乙酸属于,禁用的物品。[民事赔偿1.8万]北京投毒地点是(儿童游乐区旁、快递柜旁)被人误食的可能性高。投放的毒物是氟乙酸钠属于,剧毒物品。[判刑四年] 从判决上看两案的差别就是实施投毒的人使用的毒物是什么?以及投放的区域会不会让人误食。可公共场所投毒即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底线的挑战。这样的裁决确实有点尴尬。大伙怎么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