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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刚入职15天左右,就以妻子孕37周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10天的陪产

上海,男子刚入职15天左右,就以妻子孕37周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10天的陪产假,然而,只过了8分钟,男子就被公司开除,原因是他有一天9点到岗打完卡就消失了,直到中午才回来,属于旷工,男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工资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然而,仲裁只裁决公司支付工资,驳回了赔偿金的请求,男子不服,闹到法院,法庭上公司一句话亮了。   上海的职场从来不缺拼搏的故事,却少见如此荒唐的纠纷。   2024年10月,曹某入职一家公司做会计,没签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   刚踏实干了13天,还没来得及熟悉完整的工作流程,一场围绕家人安危和法定权利的风波就突然袭来。   11月1日的早上,曹某正常到岗后没多久,就接到了妻子的紧急电话。   怀孕37周的妻子孕检时指标异常,医生要求立刻复查,情况容不得耽搁。   曹某来不及走正式请假流程,只能火速给直属领导发消息说明情况,承诺半小时内返回,随后便赶往医院。   可医院检查流程比预想中复杂,等他拿着“孕妇需卧床保胎”的报告回到公司时,已经是中午时分,前后离岗1小时40分钟。   他以为这事只是工作中的一个小插曲,却没料到,这成了公司日后发难的“把柄”。   三天后的11月4日,考虑到妻子随时可能分娩,急需人陪护,曹某依据上海的相关计划生育规定,向公司提交了10天陪产假的申请。   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人事经理当场就拒绝了他的请求,更离谱的是,仅仅8分钟后,公司就发出了解雇通知,理由是他11月1日的短暂离岗属于“旷工”。   曹某赶紧补交了书面假条和医院的检查报告,试图解释当时的紧急情况,但公司态度强硬,一口咬定他已经被开除,拒绝再做任何沟通。   求助无门的曹某只能走上维权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庭审上,公司拿出了三份“证据”:   一本打印的员工手册,上面写着“擅自离岗超半小时算旷工”“旷工两天自动解约”;   一份被单方面修改过的考勤表,将曹某11月1日的出勤状态标为“旷工”;   还有一组监控截图,记录了他离岗和返回的时间。   面对这些“证据”,曹某也亮出了自己的依据:当日的门禁打卡记录证明他确实到岗,给领导的消息截图能证实已履行告知义务,医院的检查报告则说明离岗事出有因。   2025年1月16日,仲裁结果下来了,公司被判支付曹某10月工资4781.61元和11月1日的59元工资,但驳回了赔偿金的诉求。   这样的结果让曹某无法接受,他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发现,公司的员工手册既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公示,完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生效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所谓的“旷工”认定更是站不住脚,曹某有明确的到岗记录,离岗是因家人紧急情况,且已提前告知,并非无故旷工。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8000元。公司不服上诉,却没能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场纠纷中,公司的两句言论让人难以接受。   面对曹某的陪产假申请,公司不仅粗暴拒绝,还宣称“陪产假是不劳而获,双休日上班是常态”。   法定假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怎么就成了“不劳而获”?   双休日是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强制员工上班却美其名曰“常态”,这是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公然侵犯。   有少数人觉得曹某刚入职半个月就请假,有点“占便宜”,但更多人支持他维权。   其实,陪产假的享受与否,只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入职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曹某的妻子已到孕晚期,随时可能生产,需要家人陪护是人之常情,也是合理需求,公司以此为由解雇员工,显然于法无据。   从勤恳上班到突遭解雇,从仲裁维权到法院胜诉,曹某的经历让我们看到,劳动者在面对企业强势姿态时,并非毫无还手之力。   法律始终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而企业也该明白,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剥夺员工的法定权利,最终只会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职场需要规则,但规则的前提是尊重法律、尊重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和讨论,感兴趣的可以点击头像加关注,我将每日更新优质内容,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