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男子晚上7点半开车带着5岁女儿去合肥,路上,突然窜出3头野猪横过马路,男子刹车不及,撞上一头最大的野猪,野猪当场死亡,车前保险杠、车灯多处损坏,男子报警后,事故认定是男子全责,让男子无奈的是4S店定损车子维修费要23000元,因为被判全责,他需自己承担修车费。男子想不通:我没超速,野猪突然横穿马路,根本来不及躲避,为啥被判全责?警方回应让他改变了想法。 2025年11月2日晚上七点半多,杨先生开着特斯拉从安徽一个小县城往合肥赶路,结果撞上了一头突然横穿马路的大野猪。 事故发生后,交警按照程序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先生“操作不当,承担全责”,4S定损后报价约两万三千元的车辆维修账单。 从法律角度讲,野猪并不属于“交通参与者”,它不懂交通规则,也无法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在责任认定中,它是一个天然“缺席者”。 按规定,这类事故被归类为“单方事故”,就像车撞到路边石头、撞到流浪狗一样,责任只能落在驾驶员身上。 于是责任的天平完全指向了杨先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必须保证安全驾驶。 一旦发生碰撞,法律就会认定驾驶员没有做到“确保安全”,官方因此认定他“操作不当”,全责成立,从法律条文上来看,这套逻辑十分严谨,无可争议。 但现实情况却完全不同,事故发生在一条漆黑无灯的国道上,杨先生车速在60到80公里每小时之间,并未超速。 行车记录仪显示,从野猪带着两头小猪出现在路面,到车辆撞上去,前后时间不到五秒,车与野猪的距离不到十米。 在这种极短时间和有限距离下,即使驾驶员反应再快,也几乎不可能避免碰撞,杨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尽了全力,这根本就是一场“来不及反应的意外”。 可问题是,法律认定他“操作不当”,似乎完全忽略了限制,把一个几乎不可能完成的避险任务,当作他的过错。 这也引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当驾驶员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事故,这算不算过失?能不能被认定为免责的“意外事件”?目前答案并不清楚。 全责认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23000元维修费,这笔钱原则上要杨先生自己掏,这次事故的“肇事者”——那头野猪,当场死亡,随后就被相关部门拖走做了“无害化处理”。 司机承担所有损失,却对真正造成损失的野猪没有任何处置权,这种责任与权利的极端不对等,让人看了直呼委屈。 这件事也暴露了一个更普遍的问题:随着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常常会与人类的道路发生冲突。 杨先生事后提出,在事发路段增设“注意野生动物”警示牌,这其实是他从个人遭遇出发,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合理建议。 换句话说,法律的条文再严谨,也无法完全覆盖复杂的现实,遇到这种人与自然的冲突,单靠责任归到个人身上,并不能解决问题。 真正需要的是系统性的公共防护措施,比如警示标识、道路防护网、夜间监控等,让风险被合理管理,而不是让每一个司机都在“倒霉”的时候独自买单。 信源:读嘉新闻2025-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