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然成为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工具。然而,员工离职时若未妥善交接工作账号,可能导致企业运营受阻甚至经济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教育咨询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该案为公司规范账号管理、员工履行交接义务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李先生与桂林市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执行校长,后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调整为市场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公司所有,如乙方离职,离职前微信工作号数据必须上交公司。”
在职期间,李先生使用两个微信账号为教育咨询公司开展招生宣传、客户咨询、建立学员群以及收取费用等业务工作,账号内积累了大量潜在学员资源。
2024年5月,教育咨询公司以李先生“不尽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于6月15日结清全部工资,双方签署离职通知书,完成离职手续。
然而,李先生离职后未妥善移交其工作中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A账号因仍绑定李先生的个人信息导致支付功能被冻结,而B账号则完全无法登录。教育咨询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及电话联系李先生,要求其解冻并移交账号,但李先生始终未配合解决问题。
教育咨询公司认为,因账号无法使用,导致公司在关键招生季错失大量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李先生立即移交账号并赔偿损失89,240元。
李先生辩称,离职后已按教育咨询公司要求更换了账号绑定手机号,并多次提醒公司进行实名解绑,已完成基本交接义务。A账号支付功能被冻结系为保护个人银行信息,并非故意妨碍公司运营,且账号在入职前已注册,部分客户资源应属其个人所有,请求法院驳回教育咨询公司诉请。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一李先生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教育咨询公司所有,李先生在离职时也同意将案涉两个微信工作账号交给公司,但截止起诉前,案涉A账号仍受李先生的身份验证所限制,支付功能无法正常使用,B账号亦无法正常登录,直至2025年7月,法院组织双方当面进行交接,两个微信账号相关业务数据才由李先生移交给了教育咨询公司。上述情况客观给教育咨询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和影响,李先生的行为显然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司要求李先生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二教育咨询公司的损失问题
教育咨询公司主张其损失89,240元,仅为自行估算并无确凿依据,但考虑到李先生长达近一年才将案涉两个微信账号的业务数据完整移交,严重延误了公司的业务开展,法院酌情确定李先生赔偿教育咨询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对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李先生称双方交接工作已经完成,教育咨询公司的损失没有依据等抗辩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先生在离职后未能及时、完整地将用于公司业务的微信账号及相关客户数据移交教育咨询公司,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网络账号虽以个人名义注册,但用于履行职务并承载公司投入形成的客户资源及相关数据权益应归企业所有,员工离职时拒不移交关键数字资产,妨碍企业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经营影响,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行业运营特点及举证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既是对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也警示劳动者应恪守职业诚信,离职时依法依约完成工作交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用工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