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学生陈某吃完日料后出现了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的症状,他找到店里讨说法,可对方再三推诿拒不承认,还说他是在故意找事。陈某气不过,打了一年官司,终于讨到了说法。 据极目新闻报道,去年5月30日,当事人陈某回上海,因为路途遥远,所以他所在的航班上提供了一些飞机餐,但陈某并没有吃太多,同时吃完飞机餐后,他也没有什么不好的症状。 在好不容易回到了上海后,陈某发现了一家日式料理饭店,因为以前没有吃过日式料理,加上店员热情邀请,陈某最终走进了这家日式料理店。 在看过菜单以后,陈某最终点了一个85元的套餐,很快十五分的时间就过去了,陈某终于等到了自己的套餐,虽然是第一次吃,但陈某却非常有胃口,最终这份大餐全部被他吃完了。 然而在回到家后,陈某出现了一系列的不良症状,比如呕吐和腹泻等,在挨了十几分钟后,陈某不仅没有恢复正常,还越来越严重了,于是他只能去就诊。 到达后,陈某已经痛的快要晕倒,根本无力去进行检查流程,好在一个护工帮忙,最终才把所有该做的都做完了。 住进病房后,陈某的不良反应开始减轻,经检查,他的这些反应是因为体内食物细菌太多和中毒导致的,这也就是说明那家日式料理店有很大的可能性导致陈某食物中毒了。 而且后来,陈某发现有不少人都有过和陈某类似的经历,这让陈某意识到这家日式料理店一直都对自身问题视而不见。 只是陈某在提出索赔的时候,这家日式料理店的负责人表示,说陈某的中毒不能全部归责他们,说不定陈某是有意找事。 甚至在两方冲突升级了以后,这家店甚至表示,自己会基于人道主义给他一定的赔偿,而这样的表示让陈某倍感屈辱,于是他开始了长达一年的维权行为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陈某所遭遇的这件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是在事发日式料理店接受服务后,才出现食物中毒的事情,同时这家日式料理店也有很多铁打的事实,在陈某之前,多人饭后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因此可认定这家日式料理店有很大的食品安全问题,陈某选择起诉是合情合理的。 该日料店侵权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陈某在这家饭店受到权力侵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其可以向这家料理店进行追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是陈某,日料店是生产经营者,日料店销售有食品安全问题的食物,造成陈某食物中毒,陈某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向该店提出赔偿。 陈某证据充足,可以直接要求日料店三倍赔偿,还可以要求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最终在今年,陈某成功维权,并得到了5000元的赔偿,对此,你怎么看?
很多朋友来找我看病,我告诉他们:“你这个肺结节有问题,考虑是肿瘤,我们还是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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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木仔
为坚持法律维权的小伙点赞
大桐小亦
一年啊 谁耗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