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工地,贵州籍工人冷某干活时突发意外。包工头急忙拨打120送其到附近医院抢救。很快包工头被告知冷某死亡,可医院又要求再缴50000元转院费。医院称冷某9月21日00点34分做完手术推出时有生命体征,病情危急需转院,后恶化。包工头怀疑医院隐瞒死亡消息,当地已派调查组严查。 包工头老陈在工地里转悠,查看工程进度。这时,突然传来一阵嘈杂的呼喊声,老陈心里一紧,赶忙朝着声音传来的方向跑去。 只见一名贵州籍工人冷某,正躺在地上,脸色惨白,双手紧紧捂着腹部,豆大的汗珠从额头滚落,嘴里发出痛苦的呻吟。 老陈瞬间慌了神,他一边让人赶紧拨打120,一边蹲下身子查看冷某的情况。冷某的工友们围在旁边,个个满脸焦急,却又不知所措。 很快,救护车来了,将冷某抬上了车。老陈也跟着上了车,一路上,他紧紧握着冷某的手,不停地说着鼓励的话,可冷某只是微微睁着眼睛,眼神里满是痛苦和恐惧。 到了医院,医生们立刻将冷某推进了抢救室。老陈在抢救室门口来回踱步,心里像揣了只兔子,七上八下的。他不停地看表,每一秒都过得无比漫长。 不知过了多久,抢救室的门终于打开了,一名医生走了出来。老陈急忙迎上去,还没等他开口,医生就一脸凝重地说,冷某没救过来。 老陈只觉得脑袋嗡的一声,整个人都懵了。他呆呆地站在那里,半天没反应过来。就在这时,另一名医生走过来,对他说,要再缴50000元转院费。 老陈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他瞪大了眼睛,大声说道,人都走了,还缴啥费转院?这不是胡闹吗? 医生赶忙解释,9月21日00点34分冷某做完手术推出手术室时还有生命体征,只是病情危急必须转院,可还没转院就恶化了。 老陈哪能信这说法,他觉得医院就是在故意隐瞒。他想起之前听过的那些医院为了赚钱,隐瞒病人死亡消息,继续收费的传闻,心里越发怀疑起来。 他指着医生的鼻子,大声说道,你们就是故意隐瞒,当时冷某肯定就已经死了。你们这么做,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 医生无奈地摇摇头,说他们会提供详细的病历和手术记录,让老陈看个明白。可老陈根本不听,他坚持认为医院有问题。 这件事很快就在工地和附近传开了,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说医院肯定有问题,就是想多收钱,也有人说包工头可能是想赖掉这笔费用,故意诬陷医院。 各种说法传得沸沸扬扬,老陈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他觉得自己只是想要一个真相,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当地相关部门得知此事后,迅速派出了调查组。调查组的成员们来到医院,仔细查阅了冷某的病历和手术记录,还询问了参与抢救的医生和护士。 经过一番深入的调查,调查组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原来,冷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虽然手术暂时稳住了病情,但后续的情况却急转直下。 医院在冷某病情恶化后,确实考虑过转院治疗,只是还没来得及安排,冷某就不幸离世了。而关于转院费的通知,是医院财务部门在沟通上出现了失误,没有及时说明情况。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老陈指责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老陈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指责医院故意隐瞒冷某死亡消息,称医院为了赚钱这么做,对得起良心吗。这种言论若被广泛传播,可能会降低医院在公众中的评价,对医院的名誉造成损害。 老陈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医院名誉权的侵害,关键在于其指责是否有事实依据。若最终调查证明医院不存在隐瞒行为,老陈的指责就缺乏事实支撑,可能构成对医院名誉权的侵害。 医院有权要求老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要求赔偿损失。不过在本案里,调查组最终查明医院并无隐瞒行为,老陈也向医院道了歉,若医院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此事可能就此了结。 从法律角度,又该如何认定医院沟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准确、及时地告知病情、治疗方案、费用等相关信息。 医院在冷某病情恶化后,财务部门通知老陈缴转院费时,没有及时说明冷某虽做完手术有生命体征但病情危急需转院且还未转院就恶化的情况,这属于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约定,存在沟通上的失误。 不过,这种沟通失误并未直接导致冷某死亡等严重后果,主要是给老陈造成了误解,引发了双方的冲突。 一般情况下,医院应采取补救措施,如向老陈详细解释情况,消除误解。 若因沟通失误给老陈造成了如精神损害等实际损失,老陈可要求医院进行相应赔偿,但在本案中并未体现老陈有此类实际损失。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在处理此类医疗纠纷时,还有哪些更好的方式呢? 来源:大河报2025-09-30
云南,一男子在工地意外受伤,可医院却隐瞒男子已死亡的消息,还通知缴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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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21xxx64
工作失误,给人骂了,不是活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