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花了300多万买了一套样板间,交完首付之后,男子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不允许带人进来参观了。为了保险起见,男子还修改了密码锁。岂料,男子来新家给绿植浇水时,发现物业不仅带人进来参观,还把密码锁给换了。男子愤而报警,可物业却称,对于没有正式交房的,会不定期的修改密码,这都是为了业主的财产安全。(来源:重庆天天630) 据悉,男子黄某为了方便日后的生活与工作,看中了某小区。由于该小区房源紧张,销售建议黄某可以买一套样板间。 黄某想了想,样板间不仅是现房,而且都已经装修好了,能省一大笔钱,于是便同意了。 2025年5月初,黄某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月底缴纳了房子的首付款。 黄某认为,现在的样板间已经是自己的房子了,自然就不能再让陌生人随便进出,于是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不得带着其他业主进入他家里。 销售人员表示同意,并对物业以及其他销售人员进行告知。 黄某还是有点不放心,修改了房间门的密码锁。 岂料,在9月份的一天,黄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去新家给绿植浇浇水,可输入密码之后,却提示密码错误了。 黄某一头雾水,密码是他亲手设置的,不可能记错,于是当场报警。 在民警的协助下,物业公司承认,密码是物业改的,不过改密码是例行检查,为了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 这样的解释,黄某自然不会买账,再次选择报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黄某已经与销售签订了购房合同,且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法律上,这套房子是否已经属于黄某个人所有了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论上来说,即便是业主支付了首付,且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不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 只有在办理完产权登记,将购房者名字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后,购房者才是真正的业主。 物业有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解释称,由于黄某的房子还没有正式交付,之所以进入黄某的房间,是根据上级要求,例行安全检查,这也是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体现。 当然,如果物业私自带领潜在客户参观房子的可能,那么就牵扯到了诚信以及违约的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黄某已经明确告知销售人员,房子不能再带人进入,且销售已经同意,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重庆,男子花了300多万买了一套样板间,交完首付之后,男子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不允
胡究法
2025-09-28 17: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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