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70岁大爷老伴去世,半年之后,他整理遗物,发现一张存折,存折是老伴用他身份证办的,第一行记载着,2000年6月7日开户,存入1元,第二行显示,2000年6月6日,存入100万元,余额1000001元,之后,取出40万元,还剩60万,大爷拿着存折把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支付给他60万和利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存折上有涂改过的痕迹,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结果令人意外! 崔某已经70岁的年纪,老伴去世,丢下他半路一人,悲伤之后,他独自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慢慢走出了悲伤的情绪。 半年之后,他振作起来,虽然老伴已经去世,可是依旧还得好好生活。 他开始动手打扫卫生,慢慢收拾老伴的遗物,他把遗物一件件翻腾出来,突然发现了一张存折。 那张存折年代已久,存折上泛着微微的陈旧,崔某翻开存折一看,存折上写着的是他自己的名字。 过去的回忆瞬间袭来,年轻时的点滴,顿时在眼前渐渐的清晰。 2000年6月7日,老伴韩某拿着他的身份证来到银行,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账户。 存折上显示,开户行是吉林省某永安街所,老伴韩某是用崔某的身份证开户,但开完户后,存折一直由韩某保管和使用。 家里的生活都由韩某安排,吃穿用度也都是韩某经手,崔某在家乐得清闲,任凭老伴安排着一切。 日子就这么平淡地过着,岁月如梭,老两口的年纪大了,老伴韩某过于操劳,她一病不起,身体逐渐的衰弱下去。 2022年3月8日,老伴韩某不幸去世,老年失伴,天都塌了,崔某的生活无人照料,他独自一人过了半年,老伴的遗物依旧保持原样。 崔某渐渐习惯了这样,他准备忘记过去,重新开启新的生活,这也就是开头那一幕,他翻箱倒柜,开始收拾韩某的遗物。 谁知意外发现了这张存折,看着这张存折,崔某心里泛起了嘀咕。 他已经老了,身体不能再和年轻时相比,他不能再出去工作,只能依靠金钱来维持生活。 老伴去世,他的生活无人搭理,家里乱七八糟,需要有人来家里照顾。 可是无论如何,都需要用钱,如果能有一大笔存款来支撑,那他就不再惧怕以后的生活。 他拿着存折,跑到了银行,银行拿着存折一看,存折上第一行显示记载,该存折2000年6月7日开户,并存入了1元。 银行在系统账目里一查,确实有这张存折的开户记录,因此,存折本身没任何问题,确认无误。 可存折第二行内容也是打印,显示曾在2000年6月6日,存入了100万元,余额1000001元。 之后存折上又显示,存入100万后,又取出来了40万元,剩余金额60万元。 虽然存折是储户存取款凭证,但是银行一查,根本在系统账目里查询不到这笔存取款记录。 银行仔细一看,存折上第二行那个2000年6月6日,原本打印的是6月6日,却被手动涂改成了7日。 这就怪了,明明是6月7日才开户办理的存折,那么第二行怎么会打印成6月6日,然后再手动改成6月7日? 并且,存折上的存取款记录和银行系统账目里的显示也不一致,银行拒绝取钱,崔某败兴而归。 崔某取不出钱来,气愤不过,他拿着存折跑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银行将存折里剩余的60万元和利息支付给自己。 法院受理之后,经过了详细的调查,这张存折上疑点重重,并不像是崔某说的那样。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崔某主张存折中存在60万元存款余额,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他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为,崔某仅凭涂改过的存折无法证明其存取款事实,并且,他并不能提供资金的来源证明。 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司法解释,当单一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时,需要通过补强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崔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也不能对存折涂改过的痕迹,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张存折存封已久,历经了20多年的春秋,崔某从来没有查询过存折的存取款状态,这说不过去,与常理不符。 因此,法院认为,崔某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他曾经在存折里存过100万,取出40万元。 因此,崔某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刑法》第177条规定:变 造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存折第二行6日被手写涂改为7日,属于对金 融 票 证的实质改动,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存折可能构成变造金融 票 证 罪。 但法院重点关注存折真实性,与银行系统记录对比后,发现了矛盾,排除存折作为有效证据的可能。 这也提醒公众,任何对金融凭证的私自修改均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通常情况下,储户持真实存折可主张银行兑付义务,但本案中,崔某的存折因涂改且与系统记录不符,已丧失“真实凭证”效力。 银行通过举证系统中无对应的100万元存入记录,否认了存款关系。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但崔某不服,提起二审。 8月28日,二审判决:驳回崔某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吉林长春,一70岁大爷老伴去世,半年之后,他整理遗物,发现一张存折,存折是老伴用
魔法云骑
2025-09-23 19: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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