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出门野钓时,对甩杆技术格外自信的他,不顾旁边还有其他钓友,盲目使用“飞锚”铅坠,结果一不小心就甩到别人的眼中。男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主动自首,但对方还是诊断为重伤二级。最终男子在主动赔了10万的前提下,还是被判了22个月。 封面新闻九月十八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外出钓鱼时,不慎将铅坠甩到他人左眼,造成对方重伤,最终赔钱不说,还被判刑22个月的新闻。 冯某是个资深钓鱼佬,不光技术过硬,装备也是十分齐全,在当地的钓鱼圈也是小有名气。 那天冯某来到常去的的河边钓鱼,等他到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在那了,冯某和几个相熟的钓友打过招呼后,找到适合下杆的对方开始准备。 这里的地形十分适合那种飞锚铅坠的鱼竿,不过这种铅坠甩起来十分危险,十分考验钓鱼佬的技术,不然很容易伤到他人。 对自己技术和装备特别自信的冯某,想也没想,直接甩开膀子就甩起了杆。 真是怕什么就来什么,冯某这次不小心失误了,飞锚铅坠好巧不巧砸到了张某的左眼。 随着对方一声惨叫,张某捂着眼睛倒了下去,很快就渗出了大量鲜血。 冯某很快反应过来,冲过去扶起了张某,同时快速拨打了急救电话,期间冯某的手吓得一直在抖。 跟着张某处理伤口后,冯某又找到民警主动自首,一五一十的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等张某的伤势得到控制后,在民警的组织下,双方就最终的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冯某一次性支付张某10万元的赔偿,张某签了谅解书。 冯某本以为这个事就这么过去了,但他最后还是被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冯某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冯某虽然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但他在明知周围有其他钓友,且飞锚铅坠有危险的前提下,执意甩杆,客观上造成了张某的伤害,并造成对方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范畴,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冯某事后主动自首,并准时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拿到了张某的谅解书,虽然还是要承担 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根据上诉法规,在量刑时会减少相应的基准刑。 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综上,最终判决:冯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2个月,缓刑2年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意味如果在缓刑期内,冯某有再次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将会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那么,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评论区见!
山东入室抢婴一审宣判,4名被告1人死缓,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据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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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铁
这罪名值得商榷,故意伤害,应该是主观上有意,但是就这个事情而言根本就不可能是有意,所以这罪名不合适
张鸿钧侃百科 回复 09-20 08:58
主要问题是,他这个“飞锚”铅坠本身就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