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七旬老人跟着家人去景区玩,家人买票期间,老人自己找个了石凳歇脚,谁知,老人坐着坐着突然往后一仰,摔倒离世了,家属觉得石凳连个靠背都没有,景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诉至法院索赔77万,景区表示,老人摔倒是因为自身有诸多疾病,与他们无关。 2024年3月24号,一7旬老人高高兴兴地和家里7口人去西湖游玩。 本来全家出游是一件开心的事,谁能料到后面会发生不幸。 到了景区门口,家里人忙着去买门票,老人家走了一小段路,觉得腿脚有些乏了,就自己找了个地方歇歇。 老人看附近正好有个石凳子,就坐了上去,想歇一歇喘口气。 坐了一会后,老人家可能是想往后靠一靠,可她没有注意,这凳子压根没有靠背,当她身体往后一仰,瞬间失去了平衡。 老人一个没稳住,整个人从石凳上摔了下来,结结实实地砸在了地上,看着就摔得不轻。 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保安看到,他连忙广播联系了老人的家属。 家里人接到消息,赶紧把老人送到了医院。这一检查,坏消息来了:颈椎骨折了。 这伤本身就很严重了,然而,医生发现老人家自身还有很有疾病,比如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这些毛病一个比一个凶险。 老人这一住院,整整待了半年多。 家里人看着老人受苦,心里难受的不行,还得想尽办法筹钱治病。 为了治老人的伤和那些要命的病,他们前前后后光医药费就花了35万多块。 只可惜,钱虽然花了,但老人家最终没能扛过去,离开了人世。 这对整个家庭来说,是个巨大的打击,心里头的难过和家里头经济上的窟窿,都实实在在压在那儿。 痛失亲人之后,家里人越想越觉得,这事儿景区得担点责任。 他们觉得,老人坐的那个石凳子,连个靠背都没有,设计的一点都不安全,再者你没靠背,是不是应该做好安全提示? 如今老人走了,还花了那么多冤枉钱,这损失不能全自家扛着。 于是,家属们一纸诉状把景区管理方告上了法庭,一开始开口要景区赔77万多。 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家里人又重新算了算账,觉得之前的数字可能不太合适,把索赔金额调整成了28万多。 这钱包括了他们认为应该给的死亡赔偿金、处理老人后事的丧葬费、之前垫付的那一大笔医药费,还有家里人因为这事儿承受的巨大痛苦,要点精神安慰的钱。 景区管理方对此是十分的不服,他们在法庭上拿出证据,说他们对景区的设施,包括那些供人休息的凳子椅子,都是按时检查、维护的,完全符合安全要求。 而且,景区里头该贴安全提示的地方也都贴了,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的地方也没落下,尽到了他们该做的责任。 老人家的摔倒,他们认为主要是因为老人自己身体不好,突然发病或者没坐稳导致的,不能赖在景区头上。 有人说,家属这是拿1000多元对赌28万,这次是运气不好,但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敲诈勒索者永远无成本! 老人在景区摔倒后逝世了,家人悲痛想找个责任人似乎可以理解。但老人身患多种基础病且皆危险性高的基础病家人都清楚吧。作为老人监护人的家人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并首先考虑自己该担什么责任! 这要是胜诉了,以后都推着老人去公园待着去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家属的诉求?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对游客提供合理安全保障,包括设施维护、风险提示。 法院接手这个案子后,认真看了景区提供的管理记录,查了石凳子是不是定期有人管,安全警示标识是不是清晰可见。 法院最终证实,景区已经定期检修石凳、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基本管理责任。 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后仰动作及多脏器衰竭等严重基础疾病,并非石凳设计缺陷或景区管理疏漏所致。 法院认为,这个损害结果与景区管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景区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家属主张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石凳设计违规或景区存在管理漏洞。 法院依职权调取景区维护记录、安全标识设置情况后,认定家属举证不充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最终下了判决:景区管理方在老人死亡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 不能因为一个不幸的结果发生在景区里,就认定景区一定有错。至于家属提出的景区安全没保障的说法,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所以,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所有赔偿请求。 而且,这个官司打下来,1801块钱的案件受理费,也得由起诉的家属这边来承担。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信源:纵览新闻 2025-9-13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浙江杭州,七旬老人跟着家人去景区玩,家人买票期间,老人自己找个了石凳歇脚,谁知,
每日案论
2025-09-15 1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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