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在餐馆吃饭时用桌角起瓶子,女店主心疼桌子,给他拿启瓶器,谁料,男子

茂彦学法 2025-09-14 16:03:28

山东淄博,男子在餐馆吃饭时用桌角起瓶子,女店主心疼桌子,给他拿启瓶器,谁料,男子突然大怒,把酒瓶砸碎,女主吓坏了,赶紧报警,男子见状打了女子,女主拿酒瓶扔男子,但没扔中,之后有人报警,男子和女子身上均有伤,最后男子被拘留6天,女子被拘留5天,罚款200。事后男子家属以男子被打伤脸构成轻伤为由,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女子花了4年时间去维权,最终维权成功。 2020年11月22日晚上,张小花(化名)正在餐馆里忙,她5岁的儿子在旁边玩游戏。 这时,店里来了两名醉酒的男客人,张小花赶紧上前热情招呼。 但两名男子并没有理会张小花,而是直接走到店里正在吃饭的客人旁。 原来,他们的朋友当时正在张小花店里吃饭,既然都是朋友,张小花也不便多说什么,他们想加菜加酒,自然会出声。 正想着,张小花无意中发现其中一名醉酒男子刘某刚坐下就拿起一瓶啤酒用桌角起瓶子。 张小花见状赶忙阻止道,先生,您等等,我给您拿启瓶器。 张小花心疼她的桌子啊,本来她做的就是小本生意,没赚多少钱,店里的东西能省则省。 可就在张小花转身要拿启瓶器的时候,刘某突然勃然大怒,骂张小花多管闲事,一个老板娘,连这点格局都没有。 男子骂完,拿起酒瓶狠狠地砸到地板上。 张小花知道来者不善,她一个女人带着一个5岁的孩子,肯定不是他的对手,所以她赶紧掏出手机想要报警。 刘某见到张小花报警,更大的火气冲上脑门,他站起身直接对着张小花打。 张小花还没反应过来,已经被打翻到旁边的桌子,男子还不解恨,继续追过去把张小花推倒在地继续打。 张小花努力反抗,爬起来间看到桌上的一个啤酒瓶,她立马拿来扔向刘某。 这时店里的其他客人纷纷上前拉架,把两人拉开后,有人报了警。 警方很快来到,经检查,刘某脸上有伤,张小花的身上也多处擦伤。 最终,刘某被拘留6日,张小花因为殴打刘某致其轻伤被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 张小花觉得很委屈,明明是自己先被打的,为什么还要被罚? 更让她没想到的是,不久后,刘某父母竟以刘某左脸有1厘米疤痕,经司法鉴定是轻伤为由,把张小花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 张小花说她根本无力承担,而且她很纳闷,当时啤酒瓶扔出去好像没有砸中刘某。 2021年5月,张小花去法院告了公安机关,说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了,想让法院撤销。 可没想到,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请再审被驳回,结果都没变,还是维持了原来的认定。 张小花不服又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最终,检察官调查审理认为,两人打斗时头部离暖气片很近,刘某可能是撞暖气片受伤,还认为张小花当时是正当防卫。 后来经高院再审,最终判定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是刘某先挑事,张小花反击是制止侵害,不算违法,所以,把之前的判决和处罚决定都撤了。 张小花利用4年时间维权,最终维权成功。 1. 张小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醉酒闹事,先动手将张小花打翻,之后推倒继续殴打,张小花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她拿起啤酒瓶扔向刘某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其殴打他人致轻伤并予以处罚不符合该法条规定。 2. 张小花拿酒瓶殴打刘某的证据不足,法院有权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公安机关认定张小花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却证据不足。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对张小花作出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符合行政诉讼中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法院最终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3. 刘某主动发起攻击,是他惹事在先,张小花为避免受到伤害而扔啤酒瓶,不算违法。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案冲突由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引起,张小花是为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随手拿起身边物品反击,主观目的是摆脱侵害,并非主动侵害他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应受到治安处罚。 张小花这四年维权太不容易了,幸好最后沉冤得雪。她本来是受害者,为了自保反击却遭处罚,换谁都委屈。好在法律最终还了她公道,让正当防卫得到认可。 这事儿也让人明白,遇到不法侵害时合理反抗没错,坚持维权总能等到公平。 @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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