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在医院做完卵巢手术后没几天就离开医院回家休养。可没想到几天后,病情突然恶化,被救护车送回医院抢救,最终不幸离世。女子的儿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让医院承担了70%的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曹某因卵巢肿瘤进入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在确定方案后,于5月15日为曹某做了左侧附件切除和右侧卵巢切除等手术,手术非常成功。 5月31日,曹某便出院回家休养。然而在6月4日晚上,曹某的病情突然恶化,被送回医院治疗。在治疗了26天后,曹某不幸离世。可是曹某的家属却急急忙忙将曹某的尸体给火化了。 后曹某的家属要求对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材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了。 曹某的儿子张某认为,是医院未告知家属需要尸检,所以他们才急急忙忙火化的,这是医院的责任。 但医院却辩称,张某曾在沟通记录上签字,明确表示拒绝尸检的,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没想到张某又拿出曹某的病历本,指责医院伪造病历本,因为病历本上的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医院的病历本上存在矛盾记录。 其中,曹某在手术完成后离院期间,医院的病历本上还记录着日常对曹某的身体检查。包括:检查身体和换药。 医院虽然解释称是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在询问曹某的状态后记录的,但医院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也没有提交护士上门检查或者黄某返回医院检查的相关证据,更没有对这个矛盾记录向曹某的家属进行解释。 此外,根据医院出具的《医患沟通记录单》显示,上的确写了家属拒绝尸检。 可是张某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尸检的流程和时间,以及不尸检的后果,医院并未明确告知。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方未对病历本上的矛盾诊疗行为作出详细解释,也没详细告知张某需要做尸检以及未做尸检的后果,所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既然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详细的解释和告知义务,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综合考虑,法院酌情判决由医院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张某等家属41.6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了上诉,坚持称张某自愿拒绝尸检,且病历本并不存在伪造或者篡改为由,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面对不懂医学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时,应当更加详细的解说医疗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本案中,虽然张某在拒绝尸检书上签了字,但张某对拒绝尸检的后果并不知晓,医院也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详细告知义务。 其次,医院提供的病历本上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在黄某出院期间,病历本还记录着黄某的就诊记录,而医院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曾到院接受检查,未作出合理的解释。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医院的上述请求,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活久见!广东一男子常年鼻塞和流鼻血,去了无数次医院,医生都说是鼻窦炎,但每次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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