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大晚上骑着价值2000多元的公路车狂飙,时速一度超过了37公里/小时,结果因速度太快而撞上了前方停在路边查看电动车故障的车主,直接把车主给撞倒在地,不仅导致脑部受伤严重,还失忆了。电动车车主的家属想找男子讨说法,可男子却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电动车车主的家属作为代表,将男子告上法院进行索赔。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据报道,男子王某是一位自行车爱好者,此前曾骑过山地自行车,但后来觉得速度太慢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在骑行过程中看到一个公路自行车队,有男有女,在大马路上骑行速度特别快,而且姿势也特别帅,于是他在网上订购了一辆价值2000多元的公路自行车。 这辆公路自行车有21个档位调速功能,能满足他这个新手对速度的追求。 事发当晚,王某戴上蓝牙耳机,骑上公路自行车,猛蹬脚踏,让车速一直保持在37~38公里/小时,在大马路上疾驰。 万万没想到,在王某骑行过程中,前方不远处的一辆电动车突发故障,车主张某立即下车检查。 王某当时正听着歌,头低着在猛踩脚踏,并未注意前方情况,等到二人相距十分近时,王某才抬头看向前方。 当王某看到前方的张某时,想要变道已经来不及了,于是他猛拽刹车,但由于惯性的问题,轮胎在地面摩擦后,还是撞在了张某的身上。 当时张某直接被撞飞了出去,在地上滚了几圈后,失去了意识。后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了颅内血肿清除手术。经病历本显示,张某的脑部受到严重撞击,其中左侧额顶骨、颅骨骨折,双侧额叶脑挫伤。不仅如此,张某完全不记得是怎么被撞的了,出现了部分失忆的情况。 然而在事发后,王某不仅没有积极承担责任,反而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 在张某康复后,家人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作为代理人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认为王某当时的时速已经超出了合理范畴,所以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王某和张某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法院认为,王某和张某均存在过错。 首先,王某以时速35公里/小时的速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这已经违反了限速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而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已经更改为不超过25公里/小时。 虽然上述规定中未明确显示要求自行车也限速15或者25公里/小时,但是电动自行车和普通自行车均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电动自行车的时速通常要比自行车快。 在此情况下,自行车的车速都超过了电动自行车,这显然就是超速了,对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因此,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在电动车出了故障后,并未将车停靠在边上,而是直接原地(非机动车道中间)停下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很显然,张某应当把故障电动车挪到路边进行检查,而不是在非机动车道中间,这样会影响其他人的正常通行。 因此,张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决王某应当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20多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江苏苏州,一男子大晚上骑着价值2000多元的公路车狂飙,时速一度超过了37公里/
雷雷说趣
2025-09-08 23: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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