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亲儿子还是继子,没有赡养父母就没有继承权!”江苏无锡,女子婚姻破裂后,儿子

时刻纯真 2025-08-29 19:01:08

“不管亲儿子还是继子,没有赡养父母就没有继承权!”江苏无锡,女子婚姻破裂后,儿子由前夫抚养,二婚时因为新任丈夫已有儿子,两人就没要孩子,7年后因为感情破裂再次离婚,分得一套房产。后女子因病离世,因为没有遗嘱,儿子和继子为了这套房子吵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法庭,最后的判决让人意外! 扬子晚报八月二十七号报道了这则亲生儿子和继子为了母亲遗留的房产对簿公堂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女士(化名)和丈夫赵某(化名)虽是相亲认识的,但婚后的感情和睦,特别是儿子的出生,让这个家里充满了欢声笑语。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里鸡毛蒜皮的小事逐渐磨灭了两人的感情,两人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两人和平分手,因为身体原因,她主动将儿子的抚养权留给了前夫。 几年后李女士开始了一段新的姻缘,男子孙某(化名)单身离异,儿子跟他一起生活,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李女士后,展开了追求,最终两人重新组建了家庭。 见丈夫已经有了自己的骨肉,两人商量后决定不要孩子了,李女士保证会对继子视如己出的。 七年之痒很快来了,因为孙某的性格孤僻,两人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生活,两人也决定离婚,协议约定这套房子分给李女士。 再次离婚的李女士没有再婚,一直和亲儿子一起生活,直到二零二零年因病离世,后事也都是亲儿子一手操办的。 本以为日子会这样一直过下去,直到继子突然找上门索要继母名下的这套房子。 继子道:“这房子本来就是我爸买的,只是离婚后分给了继母,这套房子自然该由我继承!” 儿子不满道:“你还好意思说,当时这套房子为什么分给我妈你不清楚吗?就是因为你爸性格孤僻,经常和我母亲吵架分居,最后才判给我妈的。” 继子辩解:“这是他们上一代人的事,我们作为晚辈的管不着。我只知道我也和继母一起生活了好几年,法律上我也是有继承资格的。” 儿子道:“你家的事我妈后来都和我说了,你大部分时间都是和你奶奶在一起生活的,本来也没什么感情,凭什么要这套房子?” 这次谈判破裂后,两人又多次为了这套房产发生了争执,最终不堪其扰的儿子直接起诉了继子,要求继承母亲名下的房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亲儿子的诉求? 《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亲生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合法的继承遗产的权利,他的诉求是合法合规的。 2、如何判定继子的诉求? 根据上述规定,继子作为子女关系中的一部分,只要是和父母有事实扶养关系的,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事后调查中发现继子确实和李女士共同生活了数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李女士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随着亲生父亲和继母的离婚,成年后的继子没有联系过继母,没有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这意味着继子和继母没有形成完整的抚养关系,不符合双向扶养的基本条件,其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 11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两次利益,没有配偶;其父母也早已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子女,但继子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有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也没有继承权。 综上,最终判决:亲儿子一人继承母亲李女士的全部房产。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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