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2024年,河南商丘,76岁老人,凌晨被发现从4楼公共走廊的窗户坠亡。家属认为,老人坠楼的窗台,比标准低了约1厘米,窗户上没安装限位器,没加装护栏,家属将开发商、和物业一同告上法庭,索赔34万余元。开发商喊冤:高1厘米就不会坠楼吗?一审,法院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据极目新闻8月10日报道,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小区里,一场意外打破了往日的平静。 去年11月26日凌晨,74岁的徐老先生不慎从4楼公共走廊的窗户坠下身亡。 本以为只是单纯的意外,却因为窗台高度、防护设施等问题,把家属、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拉进了一场官司。 一审、二审不同的判决,也把这事推上了舆论热搜。 当天早上6点,徐老先生的家人发现他不在屋里,急得满小区找人。 一直到差不多三个多小时后,家属曹某才在楼下发现了他的遗体,就在9号楼西侧窗户下面。 120很快赶到,但老人已没有生命迹象。 警方现场勘查、询问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老人是从4楼公共走廊的西侧窗户意外坠落的。 可家属并不认可这个“纯属意外”的说法。 他们注意到,事发窗台的高度不到90厘米,不符合相关建筑标准,而且窗户既没护栏,也没有限位器,这种设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家属认为,开发商在施工时窗台高度不合规,物业又没对公共区域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悲剧的重要原因,于是把两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34万多元。 一审法院却驳回了诉求,理由是家属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小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无法直接证明这和老人的坠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家属对这个结果很不服,立刻提起上诉。 二审出现了转折。 商丘中院的法官直接拿尺子到现场测量,发现窗台净高大约88到89厘米,确实低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里规定的最低90厘米要求,且窗户内侧槽口确实没装限位器。 法院认为,虽然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安全有注意义务,但窗台高度不达标在坠楼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开发商在建设上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作为日常管理方,有义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却没做到,也要担责。 最终法院认定老人自身承担90%的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各担5%。 综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28.3万元,两家公司各自还要赔精神抚慰金2000元,也就是说开发商和物业各需赔偿1.6万多元,其余诉求不予支持。 这事在网上掀起了很大争论。 有人觉得二审合理,毕竟窗台确实不达标,开发商和物业不能全撇清。 也有人觉得,老人自己不小心才是主因,就差1-2厘米,高度差真能决定生死吗?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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