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阿婆在某银行存了2万元养老钱,当时柜员口头承诺“到期会帮续存”。不料,2

洋仔说法 2025-08-09 21:19:56

厦门,一阿婆在某银行存了2万元养老钱,当时柜员口头承诺“到期会帮续存”。不料,27年后,阿婆兴冲冲去取钱,却发现利息才不到5000元。银行解释,老存单没写“自动转存”,超期只能算活期利息。阿婆气坏了,明明记得当年说好“自动续”,怎么不算数?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庭审中,调查发现在2003年银行系统升级时,工作人员在把手写存单转成电脑记录时,漏勾了那个关键的“自动转存”选项,导致前6年钱还在“钱生钱”,后21年却“睡大觉”只赚微薄活期利息。结果,法院这样判决。   据光明网8月9日报道,1997年,某村落的魏淑芬(化名)怀揣着两万元积蓄走进镇上的银行,那是她省吃俭用攒下的“养老钱”,柜台后穿着笔挺制服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   当得知魏淑芬想存定期时,对方爽快地说:“存一年定期利息好,到期不用管,我们会帮你续上!”   这句承诺让魏淑芬彻底放心,她郑重地在两张手工填写的存单上按了手印,将未来的安稳托付给这两张薄纸。   岁月如梭,27年弹指而过。   2024年底,66岁的魏淑芬颤巍巍地取出珍藏的存单,牛皮纸袋里的单据早已泛黄卷边。   她满心以为这笔钱早已“利滚利”足够养老,银行柜员敲击键盘后的计算结果却让她如坠冰窟,两万元本金,27年光阴,利息竟不足五千元。   “这不可能!”魏淑芬激动地掏出一张写满计算式的纸,“我算过,要是按自动转存,利息至少该有三万多!”   柜员无奈解释:因当年存单是手工开具,未注明“自动转存”,超期部分只能按活期计息。   魏淑芬脑中一片空白,耳边只回响着柜员在27年前那句“我们会帮你续上”的承诺。   在调解室里,魏淑芬枯瘦的手指紧紧捏着存单:“他们当年亲口说会帮我续存!别的银行都自动转,凭啥就你们不行?”   银行法务则翻开《储蓄管理条例》据理力争:“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您的存单白纸黑字,没写‘自动转存’四个字。”   他指着存单补充道,“银行操作必须严格依约、依法,口头承诺无法对抗书面凭证。”   双方僵持不下,魏淑芬最终含泪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自动转存的利息差额2.8万元。   庭审中,一张2024年的取款凭条引起法官注意,本息合计2.4万余元。   这数字耐人寻味,既高于纯粹的活期利息,又远低于27年连续转存应得数额,差异的根源究竟何在?   带着疑问,法官协同银行专家展开了“时光追溯”,经过调查尘封的业务档案揭示了一个被遗忘的细节。   在2003年,该行进行系统电子化升级,曾对所有手工存单进行集中转换。   记录显示,1997至2003年间,银行内部系统一直默认对魏淑芬的存款执行“一年期满自动转存”操作,这与其声称的“无自动转存约定”明显矛盾。   转折点出现在2003年的数据迁移中,工作人员在将魏淑芬的手工存单信息录入电子系统时,遗漏了勾选“自动转存”选项。   这个看似微小的操作失误,导致同一笔存款被切割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前6年享受定期复利增长,后21年却变成活期利息。   原来,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才是导致魏淑芬利息的巨大缺口的根本原因。   当银行内部自查报告摆在面前,法务代表沉默了。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特别之处,虽然原始存单未载明自动转存,但银行在1997年-2003年均是持续自动转存,前期实际履行中的操作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履行方式。   原来《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银行此前自动转存的操作,已让储户魏淑芬产生了合理信赖,银行理应继续按照这种合理信赖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魏淑芬按照自动转存的规则,其定期存款可以获得约3万元的利息,这是其按照合同正常履行下可以获得的利益,而这也没有超出银行的合理预见。   不过,面对自身操作瑕疵和储户魏淑芬的合理期待,银行主动提出同意在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范围内,以“人文关怀金”名义对魏淑芬进行补偿。   法院为了避免双方诉累,组织双方调解,向双方进行了普法工作,取得了魏淑芬的理解,同意调解处理   签调解协议那天,魏淑芬布满皱纹的手在纸上按下鲜红指印,她接过一张崭新的存单凭证,仔细折好收进衣襟内袋。这一次,里面装的不只是钱,更是迟到二十七年的心安。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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