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老人有7名子女,临终前竟把170多万元土地征收补偿全部给了小儿媳,没有给子

晨曦是微光 2025-08-01 11:42:09

吉林,老人有7名子女,临终前竟把170多万元土地征收补偿全部给了小儿媳,没有给子女一分。除了老人的小儿子外,老人的其他子女都不愿意了,质疑老人遭到小儿媳的胁迫,要求老人的小儿媳退钱,未果后,将老人的小儿媳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据悉,刘大妈与老伴儿育有7名子女。 30多年前,自从小儿媳入门后,刘大妈夫妻二人就和小儿子、小儿媳一起生活。 转眼多年过去了,刘大妈的老伴儿和刘大妈相继去世。 因刘大妈生前获得的170余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全部被刘大妈的小儿媳拿走。 除了刘大妈的小儿子外,刘大妈的其他6名子女都不愿意了,要求刘大妈的小儿媳退钱。 刘大妈的小儿媳表示钱是刘大妈生前感念自己多年的照顾之情给自己的,并提供了一份刘大妈生前表示自愿将钱赠与给其的视频。 虽然如此,刘大妈的其他6名子女并不认可,质疑刘大妈是遭到胁迫,与刘大妈的小儿媳发生争执,未果后,将刘大妈的小儿媳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37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庭上,除了怀疑刘大妈是遭到小儿媳的胁迫外,刘大妈的其他6名子女还认为刘大妈将涉案钱财留给小儿媳属于遗赠,但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遗嘱。 涉案钱财属于刘大妈的遗产,刘大妈的小儿媳并不属于刘大妈的法定继承人,涉案钱财应当由刘大妈的7名子女平分。 法院这样判! 1、首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个人对于自身合法的个人财产拥有绝对的处置权。 具体到本案,也就说刘大妈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谁及可以给谁。 2、其次,刘大妈生前将钱给小儿媳并不属于遗赠,而是单纯的赠与!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因刘大妈生前便将涉案钱财转给小儿媳,涉案视频中,刘大妈也没有死后才将涉案钱财留给小儿媳的意思,法院认为刘大妈与小儿媳之间不属于遗赠,而是单纯的赠与。 3、再次,《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由于视频显示,刘大妈当时精神状态良好,且宣读的内容清晰可辨。法院通过走访从刘大妈村邻、亲友口中证实,刘大妈的小儿媳自嫁入刘大妈家后,几十年如一日,细心侍奉公婆,承担家务,照顾孩子,任劳任怨,是周围人称赞的好儿媳。 法院认为刘大妈生前将涉案钱财赠与给小儿媳,是刘大妈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有效赠与。 综上,最终,驳回了刘大妈其他6名子女分割涉案钱财的要求。 4、最后,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回报生育养育之恩,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 刘大妈没有把钱留给子女一分,而是全部留给小儿媳,也侧面说明了对女子们的失望! 刘大妈的几个子女不好好反思自身,在刘大妈的小儿媳替自己尽了孝后,又来和刘大妈的小儿媳争夺刘大妈的钱财,更是错上加错!令人寒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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