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晚上带家人在一家饭店吃饭,途中突然想上厕所,询问服务员方知店内并无厕所,于是,她按服务员指引准备去店外的公厕,谁知,他走出店门后竟踩上了一摊积水,重重地摔在地上疼得她哇哇直叫。经送医检查,她被确诊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女子因有心脏病不能做手术,她说以后她的脚可能废了!女子认为饭店为保障她的安全,将落得终身不便,饭店难辞其咎,要求对她负责。饭店叫冤:摔伤在店外,又不是店内!网友:找到发财的路子了!
据齐鲁壹点7月26日报道,陶女士在就餐过程中前往公共厕所时,于饭店门外不慎滑倒致髌骨粉碎性骨折,她向饭店索要赔偿,双方争执引发热论。
7月14日晚,陶女士与家人来到饭店吃饭。这家店不大,但菜品风味独特,店内干净整洁,有种温馨别致的感觉。
他们点好餐,一家人一边品尝着菜肴,一边谈笑风生,气氛轻松愉快。
突然,陶女士起身对家人们说,你们先吃着,我去上个厕所。
可她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厕所,便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赶紧礼貌告知:店面面积有限,餐馆并未设置卫生间,按照惯例指引她前往店外公厕。
陶女士点头示意了解,转身朝着店门走去。
外面天色也灰暗,陶女士走的有些急,她刚迈出店门两步,便踩到了一摊积水,脚下一阵湿滑,陶女士身体瞬间失去平衡,重重摔倒在地上。
突如其来的剧痛让她忍不住大叫起来,额头渗出细密的冷汗。
店内的服务人员及家人闻声都跑出来,只想着她就是摔一跤,搀扶起来就没事了。
谁知她的膝盖已无法动弹,表情因疼痛而扭曲。紧急送医后,诊断结果令人揪心,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医生建议需手术治疗,可陶女士又有心脏病,做不了手术。医生告知,这样的伤势不仅需要长期治疗,康复后也可能留下后遗症。
躺在病床上,陶女士望着打着厚重石膏的膝盖,一想以后这个脚就可能废了的,心中充满了委屈与不甘。
她反复回想当时的情景,明明是按照服务员的指引行动,却在就餐过程中遭遇如此横祸。
在她看来,自己是饭店的消费者,意外发生在就餐期间,且是因饭店未能提供卫生间才不得不外出,餐馆理应对这一切负责。
他们找到饭店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饭店却表示他们很冤枉:她是在店外摔伤,又不是在店内,摔倒的地方已经超出了我们的管理区域。
陶女士家人不依不饶,认为饭店服务人员既然指引了路线,就应当保障顾客的安全,如今陶女士落下终身不便,餐馆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
饭店负责人坚持说在店外摔倒致伤,与他们无关,如陶女士这边非要让他们负责,那就走法律程序,会依照官方判定赔偿,该承担的绝不逃避,不该承担的也无法妥协。
律师表示:店外摔倒不等于店家无责!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虽未在店内设置厕所,但指引顾客至店外公厕的行为,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延伸。
虽然摔倒地点不属于餐馆管辖范围,但顾客外出的直接原因是餐馆未能提供内部卫生间,这种关联性使得餐馆难以完全置身事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律未明确限定“经营场所”为室内区域。若店外区域与饭店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顾客必经通道,且饭店对该区域具有实际控制力,则可能被认定为经营场所的延伸。
饭店指引顾客至店外公厕的行为,可能引发“先行行为义务”。即因饭店的指引行为,需对顾客在前往公厕途中的安全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若饭店未尽到提示义务,则需承担更大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陶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应观察路况,尽到基本注意义务。若积水明显可见而她未避开,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从而减轻饭店责任。
有人说,饭店有责任,如果饭店有厕所就不会到外面去上厕所,也就不会摔骨折。
有人说,现在的社会是真的乱套了,走在谁家门口摔倒了,谁家就有责任了?律师家在哪里?去他家门口摔跤去!
有人直言:觉得女子将店外意外归咎于饭店,这都能讹人,作为成年人是缺脑子吗?“人无脸皮,百事可为”!
道德滑落!可确没想到为了钱,竟然到了如此无耻地步!添补了历史空白。 还有人说,这纯粹是没有底线了,法院连这种明显有讹人嫌疑的事情都要立案?直接驳回不行吗?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或者不开放,非盈利场所出现非人力故意损害的损伤,甚至是死亡,一律由自己负责!
对此网上对陶女士向饭店索赔议论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