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一些不法士卒为了得到朝廷的抚恤物品,不惜自残身体,伪造战伤,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惩治举措。 按宋代军制规定,大战之后,士卒身上并没有任何损伤,只是被敌人“割却耳鼻”,显然“是一向怯懦,全不曾斗敌”,也是对军威、军容的一种损伤,经主将验实之后,“集众处斩讫奏,仍令于教场上晓示知委”。 《武经总要·赏格》中明确规定:在鉴定将士战伤时,“如背后伤中,不在赏例”,这明显就是伪造伤口,以冒功赏,但“若深入杀贼,斫营陷阵,虽伤中在背后,不为退怯,亦与赏赐”。 北宋名将马知节曾言及:中镞者“若伤骨即死,不到骨者登时出之,岂有累年在肌肤者。但近例出箭镞即补小校,此特贪其进改,故为妄冒耳”。 因此,为杜绝士卒“伪入箭头在身,欲希功赏”或是“自毁伤而诈称伤中”现象的发生,宋政府逐渐完善了勘验伤口程序。早在景德二年,北宋政府规定:各地取镞医官必须问明取出者的姓名,每季向军头司申奏。 翌年,宋廷再次重申,医官在取镞时,不仅要问明取出者的姓名,还要写明“具射着至取出年月闻奏”,就是说明受伤时间及取出箭镞时间。 而到了大中祥符二年,宋廷“罢诸路部署司取箭镞医人,悉遣赴阙”,“愿出取者”必须到军头司勘验伤口,并说明“中箭年月”,取出箭镞还要“押送枢密院呈验”。 最初,中箭士卒是由诸路部署司勘验,而逐渐变为由军头司勘验,并且取出箭镞还要由枢密院呈验,说明宋廷对此重视程度,并对勘验伤口的程序逐渐严格。 但从另一个侧面也能反映出,当时士卒伪造伤口,以希冒赏的情况较为严重,朝廷不得不加强对此的控制。 与此同时,宋政府加大了对伪造战伤的惩治力度,不仅伪造者要受到严惩,统兵官也要给予相应的制裁。庆历五年六月,北宋政府诏令诸军将士“敢伪入箭头在身、欲希功赏者,以违制论”,主将“失觉察者,坐之”。 元符元年四月,政府下令严惩“自毁伤而诈称伤中”者,“保验官司”勘验不实也要受到同样的惩处,并且“不以荫论”。 有宋一代,统治者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之上,以士卒负伤轻重、因伤致残、因伤致死作为抚恤的基本依据,给予不同等级的抚恤物品,较之前代,宋代抚恤伤卒的举措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确实有所完备。 不仅如此,为了惩治那些为得到朝廷丰厚抚恤物资,而不惜自残身体,伪造战伤的不法士卒,宋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惩治举措。因此,在中国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完善、军队的正规化建设方面,宋代是非常重要时期,对后世影响颇为深远。
宋朝一些不法士卒为了得到朝廷的抚恤物品,不惜自残身体,伪造战伤,为了杜绝此类现象
青琰纪史噜
2025-07-23 18:20:08
0
阅读: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