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爷离世后,留下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儿子认为房子应归自己所有,女儿却不同意,主张自己也有继承权。她提出自己和弟弟都是大爷的养子女,不应厚此薄彼。弟弟则拿出大爷生前的赠与书,称房子早已赠与自己。但姐姐认为,赠与书上只有大爷的签名,没有大爷妻子的签名,因此主张继承大爷妻子的那部分份额。不过,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弟弟所有,弟弟需支付姐姐55万元。
据闪电新闻7月20日报道,孙大爷和自己的妻子没有孩子,多年前收养了一儿一女。在他们看来,自己也是儿女双全,希望他们长大后能给自己养老送终。
姐姐是知道自己被收养的,因为当时自己年纪不小,已经读小学,因此知道孙大爷和妻子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
但是弟弟来到他们家的时候,年纪非常小,他并不知道自己是孙大爷和妻子收养的,一直把他们当成亲生父母对待。而孙大爷和妻子对待姐姐和儿子的态度是一样的,一样教育,一样付出。
不过姐姐结婚后,就很少回家看望两位老人。在她心里,对方就是养父母,又不是亲生父母,所以总感觉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没有那么亲热。
到了九十年代,弟弟也不小了,父母就给他张罗婚事,随后把房子赠与给了儿子。姐姐知道后不满意,觉得都是孙大爷的儿女,他为什么如此偏心,只把房子给弟弟?
孙大爷则认为,姐姐已经嫁出去了,而且不缺吃住,而弟弟要结婚,不把房子赠与给他,到时候他的小家庭怎么办?
为此,姐姐和养父母闹了矛盾,之后就很少回来看望他们,更是没有电话联系。然而,养父母离世后,姐姐直接起诉了弟弟,要求分割孙大爷及妻子的遗产。
弟弟对此骂姐姐不知恩图报,说父亲把她养育成人,还为她找到良配嫁出去,现在怎么还要来分自己的财产?
这时姐姐才说:“你又不是他们亲生儿子,我和你一样都是收养的,你能获得他们的财产,我怎么就不能呢?”
弟弟听到后,不敢相信姐姐说的话,他一直以为孙大爷和妻子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从没听任何人说过自己是被收养的。当时邻里邻居也知道这回事,但出于善良都没有告诉弟弟,所以弟弟这么多年一直不知道。
不过弟弟认为,不管是养父母还是亲生父母,他早知道迟知道都会一样孝敬他们,因为孙大爷和妻子对自己真的没话说,像亲儿子一样对待,哪怕对姐姐也是一样。
现在虽然他和姐姐都是养子女,但孙大爷确实将房子赠与了自己,就应该属于自己。但是姐姐却说,赠与书上只有孙大爷的签字,没有养母的签字,这份合同不算数。
法院认为,养子女不影响继承权,但房子已经完成赠与,就不属于遗产,所以价值300万的房子全部归弟弟所有。
不过孙大爷生前说过,到时候会给予养女一定补偿,所以判决弟弟支付55万给姐姐作为补偿。
对于孙大爷的丧葬费、抚恤金,由两人平均分配。姐弟俩对此判决没有异议,最后握手言和,承诺会经常往来,把对方当成亲姐弟看待。
那么,孙大爷留下的赠与合同,只有自己签字,没有老伴签字,为什么最后房子又全部判给了弟弟所有呢?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同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房产赠与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处分。但如果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
本事件中,孙大爷的赠与书上只有自己签字,没有老伴签字。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该房屋属于孙大爷夫妻共同财产,孙大爷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对于孙大爷老伴的那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但如果弟弟能证明母亲知晓并同意该赠与行为,比如有相关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或者存在其他让弟弟有理由相信父亲有完全处分权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房子可全部归弟弟。
不过,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弟弟所有,可能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比如孙大爷的真实意愿、家庭实际情况等,同时判决弟弟支付姐姐55万,这也体现了对姐姐权益的合理考量 ,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利益。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