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女子在某公厕如厕时惊见门缝下嵌着一张男人的笑脸,竟有一个流浪汉正趴地偷窥。女子不慌不忙,手机拍下铁证后公开,旨在提醒其他人注意风险。事后,女子得知,男子是惯犯,多名女性报过警,但都不了了之。次日,街道办突然宣称“已处置”,理由就五个字:“他有精神病”。派出所则表示不了解情况。 据悉,2025年7月18日,某广场公共厕所内,26岁的李女士(化名)如厕时遭遇惊魂一幕。 据李女士拍摄的视频显示,一名衣衫褴褛的男子张某某(化名)蹲伏在隔间门外,将头部贴近地面,通过门缝向内窥视,面部带有异常笑容。 李女士事后向媒体透露,该男子系尾随她进入女厕,其尖叫逃离现场后,附近居民告知此人为长期游荡的流浪汉,且“曾有类似偷窥行为”,甚至有其他女性受害者报过警,但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李女士发布视频旨在提醒当地女性注意安全。 次日,李女士突然表示事件“已解决”并拒绝采访。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县公安局亦拒绝回应。 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则向媒体确认:“涉事男子已被处置,他是有精神病的人员。” 对此,有网友说,李女士那句‘已解决’听得我心凉。不是真解决了,是知道再闹也没用。 有网友说,都说他是惯犯,之前报警没管,现在还是没立案。要我说,精神病不是原罪,拿精神病作为免责事由才是。 1、流浪汉张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某某如是正常人的情况下,其偷窥行为是明显的治安违法行为,事发地在公厕,且侵害多名女子的隐私,依法可以处最高10日拘留及最高500元罚款。 但是,该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街道办透露,张某某实际上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这意味着,张某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予处罚。 而从其偷窥行为来看,又具有明显的意图,好似一个正常人,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如查实是,在作案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则依然应当处罚。 即使张某某患精神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仍要求,对违法者“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2、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或监管主体是否应担责?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必须担责。 流浪汉张某某的监护人是否存续、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若其确无监护人,《民法典》第32条要求民政部门担任兜底监护人,但实践中常被忽视。 本案中,街道办将“精神病”作为处置终点,未追查监护责任或启动民政兜底程序,导致责任链条断裂。 对于李女士等受害人员,依法可以向其监护人或监管人主张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 3、公厕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厕管理方对“他人侵害行为”也要尽到防范责任,在其已知该流浪汉曾有偷窥前科时,管理方如既未设置性别隔离门禁,也未增加巡查频次,构成重大过失。 虽然张某某是精神病患者,但公厕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李女士后续可以起诉管理方,主张损失。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素材来源:百姓关注《流浪汉偷窥女生如厕被全程拍下!尾随进入后蹲在隔间门缝偷看》 2025年7月18日
雅江发电站施工难度太大了。这第一个大难题就是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怎么拉上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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