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小伙到一拉面馆点了一份拉面,因怀疑所买的拉面不是手工面,要求拉面馆再

三三说说社会闲事 2025-07-16 18:51:51

河南南阳,一小伙到一拉面馆点了一份拉面,因怀疑所买的拉面不是手工面,要求拉面馆再给自己现做一碗。拉面馆与小伙发生争执,争执未果后,按照小伙的要求给小伙现做,怎料,现做的拉面快熟的时候,小伙又不要了,直接拿钱离开。拉面馆工作人员见状阻拦小伙,遭小伙推搡后,与小伙厮打在一起,导致小伙受伤。事后小伙反向拉面馆的工作人员及拉面馆索赔2.8万余元损失。法院怎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南阳中院)

据悉,男子兰某开了一家拉面馆,兰某1是兰某的儿子,兰某2是兰某的侄子,兰某3则是兰某妻妹,3人均在拉面馆里帮忙。

2024年10月13日12时许,24岁小伙王某来到兰某的拉面馆要了一份拉面。随后,因怀疑所买的拉面不是手工面,要求拉面馆现做一碗。

拉面馆的工作人员认为王某是无理取闹,与王某发生争吵。随后想着开门营业,和气生财,答应再给王某现做一碗新的拉面。

谁料,过了一会儿,现做的拉面快熟的时候,王某又不要了,扭头就想要走。

在拉面馆当服务员的兰某3见状上前拦住王某离开,结果被王某一把推开。

兰某1见状怒了,找了一根铁棍和兰某2一起冲向王某,与王某厮打在一起,导致王某头部、背部受伤。

期间,拉面师傅秦某也趁机拉扯了王某的腰带,导致王某摔倒。

事后,王某就赔偿问题将兰某1、兰某2、秦某以及拉面馆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店内服务员发生推搡,后兰某1和兰某2与王某发生厮打,秦某在厮打中对王某拉扯,导致王某受伤,故兰某1、兰某2、秦某对王某的损害具有一定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因怀疑拉面馆的拉面非手工拉面,在拉面馆又做一碗拉面后,又拿钱离开,在拉面馆服务员阻拦时与服务员发生推搡,后与兰某1、兰某2、秦某发生厮打,造成自身受伤,对自身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兰某1、兰某2、秦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又因本案系食客王某与拉面馆工作人员发生的纠纷,拉面馆工作人员对王某造成损害,应由直接侵权人兰某1、兰某2、秦某承担赔偿责任。

核定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78万余元后,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兰某1、兰某2、秦某连带赔偿王某1.24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王某表示:第一、自己被打时,不存在向任何人防卫或还击情况。

第二、本案是因消费行为而引发,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若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均有诸多合法途径予以维权,兰某1以违法方式持械对自己进行殴打,自己在无任何防卫或还击的情况下,在被多人持械殴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消费纠纷与侵权过错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兰某1等人持械对自己进行殴打,属于基于职务做出的侵权行为,应当判令拉面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除了查明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案发后,警方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分别对兰某1、兰某2、秦某作出拘留7日罚款300元、拘留5日罚款200元、不予处罚的决定。

关于兰某1、兰某2、秦某是否应该担责,又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言语上与拉面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要去拉面馆重做,在拉面即将重新做好的情况下不付钱,又与服务员发生推搡,随后兰某1、兰某2才与王某互殴,造成王某、兰某1均受伤的后果,可见王某的不当言行是造成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其在事件中具有一定过错,一审认定其自担3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

关于拉面馆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显示,造成王某损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侵权人为兰某1、兰某2、秦某,公安机关对兰某1、兰某2进行了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仅认定兰某1、兰某2、秦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正确。

不过经核算一审中王某的损失金额认定有误,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了王某的损失共计为1.85万元,最终改判兰某1、兰某2、秦某限期赔偿王某1.3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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