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雇主没时间带孩子,花了6000元请了一个保姆。结果没想到,雇主上班时接到保姆电话,说是在家里摔倒了。雇主赶紧回家,又把保姆送到了医院,经过诊断发现保姆摔骨折了。虽然在治疗期间,雇主已经垫付了1.2万的费用。可保姆出院后,又要求雇主进行赔偿。雇主无法释怀,认为是保姆自己摔倒的,且家里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男子黄某与妻子平时的工作很忙,再加上双方父母年龄也大了,年幼的孩子根本就无人照顾,无奈之下,黄某请来保姆谭某帮忙,每个月的工资是6000块钱。
事发当天,黄某正在上班,突然接到了谭某的电话,谭某称自己在家里摔倒了。
黄某连忙赶回家中,确定谭某的情况之后,又连忙把谭某送到了医院。结果经过医院的诊断,发现谭某是骨折了。
谭某出院期间,黄某垫付了1.2万元的治疗费用。
等谭某出院后,第一时间找到了黄某,要求黄某支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损失。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谭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
谭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谭某认为,自己是在照顾孩子期间才受的伤,黄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黄某承担了治疗费用,但是在住院期间,自己并没有任何的收入,这一部分损失,黄某也应该承担。
黄某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
第一,黄某在接到谭某的电话后,第一时间将谭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1.2万元的治疗费用,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
第二,谭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即便是在照顾孩子期间摔倒的,也说明谭某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提醒的义务。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第三,由于家中还有孩子,黄某家中几乎没有存在安全隐患的东西。
综上,谭某受伤是个人原因导致,黄某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黄某与谭某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谭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作为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果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
据黄某个人的供述,其摔倒是因为听到孩子要去厕所,一时着急才匆忙跑过去导致的受伤。
法院认为,作为一名专业的家政人员,本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可谭某在孩子并非紧急的情况下,疏于对自己安全的提醒,是导致摔倒的直接原因,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黄某承担4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原判判决并无不当,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