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街头,一名8岁男孩骑车路过火锅店,刚巧遇上醉酒男子与老乡推搡劝酒。突然,醉汉抄起塑料板凳猛砸向老乡。谁料,板凳脱手、反弹,狠狠砸中无辜路过男孩头部。孩子瞬间头破血流,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颅骨被打凹陷、颅内出血。监控显示,闯下大祸后,醉汉及其同伴竟无人上前救助,相继离开现场,孩子独自在街头痛哭。事后,男孩父母指责道:“同是为人父母,怎能如此冷漠?”醉汉妻子虽认错筹钱,却辩称“喝多误伤”。目前,警方已拘留肇事者,案件正全力侦办。 7月9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在一家牛肉火锅店门口,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伤人事件。 8岁男孩小盛(化名)骑自行车路过该火锅店。该店晚间占用人行道经营,摆放了桌椅。小盛在食客站起腾出的空隙中骑车通过,据其父亲盛先生查看监控后称,孩子并未碰到任何食客。 此时,一名正在该店与老乡聚餐的中年男子(肇事者)处于醉酒状态。据肇事者妻子所述,席间因劝酒发生了相互推搡。肇事男子突然抡起一把塑料板凳,本意似乎是砸向同桌的另一名食客。然而,抡起的板凳意外脱手或方向偏离,重重地砸中了恰好骑车经过的小盛的头部。 小盛头部顿时血流不止,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现场大哭。热心路人询问到孩子家长电话后通知了盛先生夫妇。他们赶到现场,发现孩子头部流血严重。经附近诊所简单包扎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小盛伤情严重,包括:1. 右侧顶部颅内脑外出血,并有少量积气;2. 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3. 邻近头皮血肿、积气;4. 鼻中隔左偏。 据盛先生描述监控画面显示,事件发生后,与肇事者同桌的食客相继散去,无人对受伤倒地的孩子进行救助。肇事者本人也离开了现场。其妻子解释称,丈夫当时“喝多了,不省人事”,当晚无法在派出所录口供,于次日酒醒后才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肇事者妻子表示,丈夫是外省人,平时在甘肃开车,最近几天才回昆明与老乡聚会,本计划返回甘肃打工。 目前,肇事者已被警方控制并拘留。 那么,从法律角度,小盛受伤的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1、肇事男子抡板凳弄伤小盛是“故意伤害”还是“纯粹意外”? 肇事方坚称是“误伤”,板凳本意砸向劝酒推搡的老乡,反弹或意外砸中了孩子,不存在伤害孩子的故意。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即使肇事者本意是砸老乡,这个动作本身已构成明确的、主动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攻击行为。 板凳脱手或反弹击中孩子,可能属于具体打击目标的“偏差”,在理论上,称之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但这不改变其抡板凳砸人行为的故意本质。醉酒状态下控制力减弱,可能导致动作失控、准头变差,但这恰恰是醉酒后实施危险行为的可预见风险之一,容易伤及无辜路人。 因此,如果肇事者对实施伤害行为本身即抡板凳砸人是故意的,即使结果发生在非预定对象小盛身上,通常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肇事罪醉酒能当“免罪金牌”或“减责盾牌”吗? 肇事方强调“喝多了”、“不省人事”,暗示醉酒导致失控和无法担责。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其醉酒后实施抡板凳砸人,造成小盛受伤,醉酒情节几乎不可能成为有力的减责理由。 3、肇事者伤人后直接离开,算加重情节吗? 在肇事者伤害到小盛后,其对小盛负有法定的救治义务,如不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害扩大,将对扩大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便肇事男子没有故意伤害小盛的行为,但小盛受伤后,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导致重伤甚至死亡结果,则肇事男子或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在民事责任层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小盛身体及精神上遭受的扩大损害,小盛及其父母有权要求肇事男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谁来赔?怎么赔?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肇事男子是直接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 同时,报道指出火锅店有占用人行道摆桌经营,孩子或通行受阻。 火锅店占道经营,妨碍公共通行,增加了行人尤其是儿童通过该区域的风险和复杂性。虽然直接伤害由肇事男子造成,但如果能证明火锅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占道行为与伤害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那么,火锅店可能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昆明街头,一名8岁男孩骑车路过火锅店,刚巧遇上醉酒男子与老乡推搡劝酒。突然,醉汉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10 15: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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