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相亲次日就与38岁女子领证,豪掷10万彩礼。不料,这钱刚到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05 00:02:52

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相亲次日就与38岁女子领证,豪掷10万彩礼。不料,这钱刚到新娘手里就被8个媒人分走8万,新娘只拿到2万。更离谱的是,婚后第6天,男子才发现新娘持有精神残疾二级证,需日服十几颗药,常昏睡失控。男子他怒而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退彩礼。女方却说:婆婆逼我停药怀孕,是男方嫌弃才赶我走!法院怎么断? 据极目新闻7月4日报道,40岁的男子古月(化名)去年在母亲催促下,经8名媒人介绍与38岁的司意(化名)相亲。 媒人A、B口头告知古月“司意需每日吃一颗药”,并称其“未婚、无缺陷”。 次日双方便登记结婚,古月支付10万元彩礼,司意实收2万元,8名媒人分走8万元。 婚后第6天,古月发现司意持有精神残疾二级证书,需每日服用十余颗药物控制病情,常昏睡且精神不稳定。 共同生活9天后,司意返回娘家。古月以“女方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 司意辩称:婚前已知古月存在智力缺陷,婚后婆婆曾强迫其停药备孕;二人感情和睦,分居是因男方嫌弃其病情。 媒人A、B则称“已告知女方患病”,古月母亲曾表示“问题不大”。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一审法院认为,相亲时提过“要吃药”,不算故意隐瞒,不准撤,遂判决驳回古月全部诉请。 古月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迎来反转。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合《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属于三大类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其中,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从报道来看,司意持有精神残疾二级证书,且每天要吃大量的药物控制,昏昏欲睡,随时可能发作,应当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司意和媒人虽然声称已告知“需每日吃药”,但未提及司意每天要吃十余颗药量、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更重要的是,司意的状态是长期昏睡,影响两人正常生活。 而婚前告知义务的本质是确保对方理解疾病对婚姻的实质影响。好比告知“需定期去医院”却不说明是感冒还是癌症,后者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农村相亲中,“精神问题”常被隐晦表述为“要吃药”“反应慢”,这种文化性回避与法律要求的“全面披露”存在天然冲突。二审法院认为,模糊话术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因此,古月有权据此撤销其与司意的婚姻。 其次,《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结合司法解释,撤销婚姻后,类似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司意虽然有过错,但实际只收到2万元,且患有精神疾病,两人亦共同生活9天产生实际消耗,而古月已知“需服药”仍闪婚,存在过失,遂只需要部分返还。 媒人A、B作为直接获益者及信息传递枢纽,未充分披露病情,构成重大过错,理应退还收取的彩礼,但退还比例不同。 二审法院未机械按“收钱比例”退款,而是基于过错程度和实际控制资金方动态切割责任,体现“谁获益谁担责”的实质公平。 同时,二审法院未直接要求媒人A、B对收取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媒人身份地位法律不明确,媒人既非担保人亦非经纪人,其“口头承诺”难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 另一方面,古月无法证明媒人明知残疾等级却故意隐瞒,而媒人一句“说过有病”即可能免责。 又《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对于媒人之间以及媒人与新郎或新娘之间是否要对退还彩礼承担连带责任,要么有合同约定,要么又法律规定,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要承担连带退还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两人婚姻,司意退还1万元,媒人A退1万元、媒人B退3万元, 剩余4万元由古月另行向其他媒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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