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多名小伙持棍棒等器械,疯狂追打一人。警方火速行动,一举抓获17名涉案人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10 14:25:57

河南郑州,多名小伙持棍棒等器械,疯狂追打一人。警方火速行动,一举抓获17名涉案人员。调查发现,这伙人全是通过网络勾连,多次“临时起意”相约出来殴打他人。目前,警方确认,11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6人被行政拘留,但其中5个因为年龄太小不用拘留。 7月9日,据极目新闻报道,在河南郑州人民公园附近发生一起聚众殴打事件。网络视频显示,多名青年男子在夜间持器械追打他人。 经警方调查,涉案人员共17名嫌疑人,通过网络联系,形成松散团伙。多次"临时起意"相约作案,无长期固定组织。 警方调查后,11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6人涉嫌治安违法,被行政拘留,其中5人因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有网友说,公园是大家遛弯儿的地方,不是法外之地!这种持械打人太恶劣了,搞得晚上出门都心慌慌。警察抓得好!希望这次判重点,杀鸡儆猴,不然网上随便一约就能拉一帮人出来犯事,这还得了? 有网友说,那5个‘抓了不关’的孩子才最让人担心!法律不关是保护他们身心,但根源在于家庭教育和学校监管是不是严重缺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免罪金牌’,保护不等于纵容。对这几个孩子,‘不关’之后必须有强力跟进、加强监管。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处理呢? 1、为什么5个未满16岁的孩子被“抓了”却不用“关”?这公平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本案中,这五个未满16岁的孩子首先是确定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所以警方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 警方对6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认定。但这5人未满16周岁,触发了法律的“保护阀”。 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其行为依法应被行政拘留,也不予执行。这并非说他们没做错,而是法律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认为限制人身自由对其负面影响过大,不符合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 不予执行拘留绝不等于逍遥法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可见,对于这五个未满16岁的孩子,公安机关会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让其深刻认识错误和后果。而公安机关也会责令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承担起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和教育。如果监护人失职,可能被追究责任。 结合预防违法犯罪相关规定,对于屡教不改或行为性质恶劣的,可以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更为严格的矫治教育。这是比普通学校教育更强调行为矫正和管理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了这一条,对14周岁至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2、这伙人“临时起意”打人,到底算什么罪? 这伙人不是长期黑 社 会,就是网上约好临时去打人,还用了器械,这该定“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关键看“打人”背后的动机和造成的后果: 寻衅滋事的核心是耍横和破坏秩序。 想象一下,一帮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园这种大家休闲的公共场所,无端或者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还拿着棍棒之类的器械,搞得人心惶惶,公共秩序大乱。这非常符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重点在于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以及对不特定对象或借故针对特定对象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侵害。 故意伤害的核心是伤身体和特定目标。如果这伙人打人是有明确的个人恩怨,就是冲着某个特定的人去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打伤甚至打残他,并且实际造成了对方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就可能构成《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 而无论是定哪个罪,持械都将会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因为这大大增加了暴力的危险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警方通报“多次临时起意,相约作案”。这“多次”非常重要!对于寻衅滋事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是认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情形之一。 对于故意伤害罪,多次作案虽然不直接改变罪名,但会显著增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量刑时会从重考虑。 不过,考虑到这里面可能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如已经满了16周岁的,结合《刑法》第17条规定,在判处刑罚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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