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在路边摊买菜,一共是5块钱。付款时却犯了迷糊,从包里拿出一沓钱给了卖菜大爷。事后女子发现少了2000块钱,连忙去找卖菜大爷。卖菜大爷坦言,只见到5块钱。报警后,民警调取监控录像还原真相,网友:这要是没监控,怕是要不回来了。
7月9日,法制进行时报道,以及大姐下班回家的路上,见有在路边卖青菜的,于是便挑了一些新鲜的蔬菜。
结果在回家之后,大姐发现自己的包里少了2000块钱,在排除了一切可能性后,大姐这才想起来,有可能是买菜的时候付错了钱。
这可把大姐吓了一跳,连忙去找卖菜大爷,虽然卖菜大爷还在原地,不过却并不承认自己多收了钱。
刚才大爷坦然的说,自己只见到了5块钱。
双方各说各的理,无奈选择了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在现场正好有一个监控,于是便调取了现场的监控。
监控画面显示,大姐在挑选完蔬菜之后,从包里把钱掏出来。一只手里拿着一沓钱,另一只手里拿着一张5元钱,大姐付款的时候犯了迷糊,将一沓钱递给了卖菜大爷,而卖菜大爷也坦然的收下了。
卖菜大爷多收钱的事实已经很明确,最后也返还了大姐的2000元。
为此网友评论,如果没有监控的话,这钱估计是要不回来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明明买菜只需要5块钱,而卖菜大爷却收了2000元,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卖菜大爷多收的这2000元,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另外卖菜大爷明知是大姐多付了钱,却依旧不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卖菜大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呢?
卖菜大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大姐过来寻找时,卖菜大爷不承认并拒不交,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大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这起案例中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只要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大姐在付款的时候从包里掏出来钱,一时犯了迷糊,将2000元递给了卖菜大爷,没有尽到对自己财务妥善保管的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虽然在最后大姐成功的把钱追回,不过前提条件是事发地点正好有监控,如果没有监控的话,仅凭大姐的一面之词,即便是报警,也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