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男子和妻子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男子父母一直在帮着照顾孩子。男子和妻子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7-10 11:27:44

广东肇庆,男子和妻子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男子父母一直在帮着照顾孩子。男子和妻子离婚,孩子跟着前妻生活,男子父母一纸诉状,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前儿媳支付75000元“带孙费”。女子傻眼:之前家里的生活费、孩子的学费,自己都是按时给的,公婆是出于自愿帮忙,怎么还找自己要工资呢?网友:怎么不找儿子要呢,孩子又不是儿媳一个人的。 7月9日,据广州日报报道,多年前,阿雯和阿强领证结婚,那时夫妻二人都有各自的工作。 阿雯怀孕后,公婆让他们把孩子生下来,并跟他们保证,孩子出生后,他们来带,小两口尽管去忙工作就好了。 孩子出生后,公婆也说到做到,洗衣做饭、照顾孩子、操持家务,做到了他们当初承诺的那样。 阿雯也放心下来,把孩子交给了公婆来带,产假结束后,就回到了工作岗位上,上班挣钱。 公婆把孩子照顾的很好,吃饭穿衣样样不需要阿雯来操心。 阿雯和阿强也铆足了劲的工作,想着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家里的生活费、孩子学习的费用等,阿雯都会定期转给公婆。对于公婆的付出,她很感激。 一直以来,阿雯觉得自己是幸福的,有一份能挣钱养家的工作,还有老人帮忙带孩子,有时回到家还有热菜热饭。 可让她有些难过的是,因为各自的忙碌,她和丈夫的感情越来越冷淡,两人渐行渐远。 2024年,阿雯和阿强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并约定女儿跟着阿雯居住生活。 阿雯本以为自己跟阿强也算和平分手,两人不至于老死不相往来,自己跟前公婆也没有很深的矛盾。 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她刚跟阿强离婚没多久,前公婆就把她告上了法庭。 前公婆给出的理由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祖父母并无直接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这么多年,他们帮儿子儿媳带孩子,儿子儿媳从未给过工资,他们要求阿雯支付这么多年的劳务报酬75000元。 《民法典》第1058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仅当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时,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定义务。 阿强的父母认为:儿子儿媳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可这么多年,孙女都是他们夫妻在带,吃饭、穿衣、送孩子上学,事无巨细,都是他们在负责。 儿子儿媳不能将抚养义务转嫁给他们,他们为了带好孙女,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并且阿雯带走了孩子,导致他们的辛苦付出白费了,他们有权要求前儿媳阿雯支付75000元带孙费用。 得知前公婆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支付75000元带孙人工费后,阿雯有些吃惊。 前公婆帮自己带娃的这些年,自己有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并非是有能力而不抚养孩子,也没有把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前公婆。 并且前公婆帮忙带娃,是出于亲情的自愿帮扶,家庭成员之间本就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关爱,当初双方也没有约定带孩子还要给钱。 因此她认为:双方事先未达成费用分担协议,前公婆仅凭自愿帮忙照顾孩子,自己无需支付劳务报酬。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若老人在无法定义务和约定的情况下,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并且为此付出了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构成无因管理。 老人有权请求子女偿还因照顾孙辈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孙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如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子女给予补偿。 法院查明:在前公婆帮忙照顾孩子期间,阿雯支付了生活费和孩子教育学习的费用,老人并未支出这部分的费用。 另外,双方就劳务报酬并未作出事先约定,老人是出于亲子关系和家庭亲情自愿帮忙带孩子。 在这种情况下,其主张获得劳务报酬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按强父母的诉讼请求,阿雯无需支付这75000元。 有人说,前公婆不厚道了,孩子又不是前儿媳一个人的,凭什么让人家一个人来付这75000元。 公婆确实没有帮忙带孩子的法定义务,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如果公婆带孩子要收费,那么就需要提前说出来,双方明明白白约定好,而不是事后再来算账。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父母帮忙带娃,你们会给他们发“工资”吗? 信源:广州日报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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