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男子朋友是某银行支行负责人,为完成基金销售任务,朋友要男子帮忙买指定基金,朋友承诺,会包盈亏,男子为帮朋友,第一次购买600万元基金,赎回时603.23万,净赚3.23万,第二次购买400万,亏损将近60万元,男子急了,要朋友给他补上亏损,朋友不肯,男子将朋友和银行告到法院,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2025年7月8号,据红星新闻报道,某银行支行负责人为完成销售任务,先后让朋友购买1000万元基金,亏损后二人反目,闹到了法院。
郭某萍在银行工作,是某支行的负责人,银行定有基金销售任务,郭某萍为了完成任务,每天都在绞尽脑汁往外推销。
她突然想起自己的朋友何某刚,郭某萍知道,何某刚手里有不少的资金。
她找到何某刚,请他看在朋友情谊,一定要帮她完成基金销售任务。
2023年1月18日,郭某萍拿出协议,协议上白纸黑字: 银行包盈亏,包手续费,如有购买本基金出现风险,由支行承担,按理财收益3%,百分之三。
何某刚一看,只赚不赔,这忙能帮,既能赚钱,又能维护朋友间的情谊。
第二天,何某刚通过手机银行APP,花了600万元,申购了郭某萍指定的基金。
买完之后,基金果然涨了,何某刚十分高兴,急忙对郭某萍表示感谢。
2023年2月17日,何某刚赎回了基金,到手603.23万,净赚3万多元。
从此以后,何某刚对郭某萍更加信任,相信她的眼光,毕竟她是专业人士。
2023年2月23日,郭某萍发来消息,又要他购买基金,并给他发来基金代码,还给他分做两次在V信上转款,一次是20000元,一次是30000元。
郭某刚没有犹豫,直接拿出了400万元,再次用手机银行购买了郭某萍指定的基金。
买完之后,他将购买页面截图发给了郭某萍。
郭某萍又拿出一份承诺书:何某刚帮支行购买基金肆佰万元,代码某某某某,本行包盈亏,包手续费,一个月内结算,如购买本基金出现风险,由支行承担,按理财的年收入3%。
承诺书注明时间: 2023年2月23日。
谁知这次,没那么幸运,何某刚发现,基金处于下跌状况。
2023年4月14日,何某给郭某萍发了信息: 怎么办,我被你害了!
一周之后,郭某萍安慰何某刚说,何总,你放心吧,会涨回来的。
转眼一个月过去,基金还在下跌,何某刚开始焦虑,整晚失眠,不能休息。
2023年5月11日,何某刚给郭某萍说,你害你最好朋友,你得在银行协议书上盖个章子,这样亏下去,谁也承担不住。
郭某萍又说,会涨的,要他放心。
何某刚受不了了,不停的找郭某萍理论,郭某萍敷衍了事,每次都是要他放心。
2023年8月2日,何某刚坚持不住,立刻赎回了基金,400万的投入,赎回时只剩341.62万元,亏损近60万!
2023年8月4日,何某要求郭某萍给自己补上亏损583759.21元。
郭某萍认为,是你自己愿意购买,又是你自己非要在下跌期间赎回,既然赎回了,你就不要问我要钱。
俩人争执,闹起了纠纷,何某刚认为,是郭某萍把自己害了,还不信守承诺,给自己补钱。
他一气之下,将郭某萍以及她所在的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郭某萍作为支行负责人,其职权范围通常限于支行日常运营,但对外代表银行出具“包盈亏”承诺需经银行授权。
但其承诺书未加盖银行公章,且银行未追认,故不构成职务行为。
何某刚作为朋友,明知郭某萍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且未核实其是否获得银行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郭某萍的承诺超出其职权范围,银行无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何某刚对银行的起诉。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郭某萍为了完成基金销售任务,明知违规,仍要朋友购买指定基金,并出具虚假承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何某刚作为具备投资经验的成年人,未审慎评估风险,存在过失,需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郭某萍承担70%的责任,何某刚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何某刚基金损失为58.38万元,责任划分后,郭某萍应承担40.86万元。
郭某萍事先曾经支付过何某刚部分金额,计算下来,郭某萍应支付何某刚28.86万元及利息。
郭某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红星新闻 20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