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留守女童将一同龄无父无母的女网友带回家住了几天。可女网友不仅嫌弃女童家的饭不好吃,还怂恿女童偷家里的钱出去吃。女童没偷到钱,却偷了姑姑结婚时的金首饰,然后卖了近2万元,几下就挥霍一空。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7月2日报道,13岁的女童小杨从小就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她的父母一直在外地打工,平时很少回家。
为了平时能与小杨说说话,父母就给小杨买了手机,而小杨平时会用手机在网上找人聊天,她渴望能交到朋友。
后来在一次交友过程中,小杨结识了一个自称没爹没妈的女孩。听了女孩诉说着悲惨身世,杨某顿时心软了,所以在女孩提出要到小杨家住几天时,小杨立马答应了下来。
6月5日,女孩独自来到小杨的家。爷爷奶奶得知女孩的身世后,觉得看她十分可怜,所以还弄了一桌子菜招待女孩。
女孩在小杨家住了两天后,突然将小杨拉到一旁,然后抱怨说:“你家做的饭太难吃了,咱俩找点钱出去吃顿好的呗?”
小杨是有这个想法,但家里钱都是爷爷奶奶管着,她根本摸不到钱。女孩想了想说:“你在家找找,家里肯定有现金的。”
小杨刚开始有点犹豫,可经不住女孩多次劝说,最后还是点了头,二人便在家里翻箱倒柜了起来,结果还真的是一块的现金都没找到。
不过,女孩在床铺下面发现一个小储物柜,里面竟然有几件金首饰。女孩就怂恿小杨把金首饰卖了换钱,而这次小杨直接同意了。
之后,二人拿了部分金饰跑到一家金店,找店员打算换成现金。店员出于好奇便询问她们几岁了,女孩直接说自己18岁了,还当场编了个身份证号。
店员见女孩说得如此淡定,选择了相信,所以她以每克730元收了这些金子,换了3000元现金交给了女孩。
在拿到钱后,女孩和小杨就去买了好吃的。接下来几天,她们又把剩下来的金首饰拿去卖了,总共换了近2万元。
可是自从女孩和小杨有钱后,她们花钱开始大手大脚,不计后果,还经常约女孩的朋友一起去聚餐。
几天后,小杨的奶奶在打扫时发现床下的储物柜被人动过,地面上留下了痕迹,于是她打开储物柜一看,发现那么多金首饰就只剩下了一个镯子。
奶奶以为是女儿杨女士拿走了,于是打电话询问了杨女士,但杨女士表示并没有。由于此事重大,家里人很快都知道了,他们琢磨着最可能的是小杨拿的。
后在家里人的追问下,小杨才将实情说了出来。杨女士和杨先生(小杨的父亲)气坏了,立即找到女孩并报了警。
直到这时小杨才知道,女孩当初骗了自己,她是有父母的,只是由姥姥一直带着。而女孩姥姥的姥姥也十分委屈,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要和女孩的父母商量下。
之后,杨女士和杨先生带着民警来到金店。金店老板承认收了女孩和小杨拿出来的金首饰,但他表示并不知道女孩和小杨未成年。
后经协商,老板表示如果杨先生和杨女士同意,还是可以把那些金首饰给赎回来的。
1、那女孩和小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事件中,女孩和小杨共谋拿走姑姑的金首饰,且获利近2万元,所以女孩和小杨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法律上有一定的处罚限制。
如果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那应当全面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才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即便女孩和小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不过,他们的监护人应当严格管教。
2、金店从女孩和小杨手中收了金首饰,这是否违法?
虽然金店老板一再表示工作人员误认为女孩是成年人,但当时金店的工作人员因为看着女孩年龄小,还询问了一下她的年龄。
由此可见,工作人员还是发现了一些端倪,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外,13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需要得到监护人的追认。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因此,女孩和小杨将姑姑的金首饰给当了,该行为是需要她们父母的追认的。如果父母不认可,那金店老板就必须退还金首饰,这也是为何金店老板最后表示可以出钱将金首饰给赎回来的原因。
最后,这起事件还是因为女孩和小杨的监护人存在监管不力以及没有好好教育的缘故,两个孩子从出生开始就是留守儿童,爷爷奶奶又不懂如何教育,所以父母存在严重的失职。希望此事发生后,双方父母都要好好教育孩子,尽到父母的职责。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2025年7月2日